长春市城区及开发区城乡四类困难家庭可申请临时救助

05.08.2015  09:14

中国吉林网讯(记者 姜永鑫/报道) 《长春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于今年6月30日起实施,该办法适用于长春市城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及开发区城乡困难家庭或个人的临时救助。记者了解到,长春市四类困难家庭可申请临时救助。

救助范围>>

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据了解,临时救助范围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家庭对象包括急难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困境低保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

1.“急难型困难家庭”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家庭;2. “支出型困难家庭”指因医疗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及低收入家庭;3. “困境低保家庭”指因基本生活、子女就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及以下)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4. “其他困难家庭”指区级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相关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申请办法>>

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交四方面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指居民家庭或个人)可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

对具有当地户籍及非当地户籍但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非当地户籍、未办理当地居住证的,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交下列相关证明材料:(1)《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授权核查书》和遭遇困难情况证明;(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身份情况证明;(3)家庭或个人收入、财产情况证明;(4)区级民政部门认定的与救助申请有关的婚姻状况、子女就学、赡(扶、抚)养人收入财产、医疗支出、各项保险、理赔及社会救助情况等证明材料。

救助方式>>

可采取三种方式予以救助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三种方式予以救助。

发放救助金是临时救助的基本方式。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区级民政部门从临时救助专户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拨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到位。

实物救助是临时救助的辅助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发放救助金并用。对救助对象确有需要的,可适度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或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转介服务是临时救助的补充方式。对给予资金救助、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救助标准>>

一年累计救助金额每人不超6个月低保

临时救助标准参照长春市当期城市低保标准和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公式为:临时救助标准(家庭对象)=城市低保标准×救助月数×家庭人数;临时救助标准(个人对象)=城市低保标准×救助月数。临时救助原则上为一次性救助,一年内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情况特殊的,经区级民政部门认定后,一年内可给予两次临时救助,当年累计临时救助金额,最多每人不超过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