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吉林省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啃老”

29.04.2016  08:15

   城市晚报讯  5月1日起,《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近日,记者采访了省老龄办负责人,对《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包括精神慰藉

  《条例》对赡养人的赡养义务进一步作出了规定,除了经济供养、生活照料,还专门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做出规定,要求赡养人满足老年人精神方面的合理要求,尊重、保障老年人健康有益的生活方式。《条例》中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义务,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的生活水平。对无收入或者低收入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或者按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和护理的责任;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不得强行将老年夫妻分开赡养。

   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啃老

  老年人对自己合法的收入、房产、承包田和其他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同时条例规定“赡养人、扶养人不得因对其处分财产有异议而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对于子女或者亲属消极、恶意的“啃老”行为,条例明确规定,老年人有权拒绝。老年人对自己的婚姻享有自主自愿的权利,结婚(再婚)、离婚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为支持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减少矛盾纠纷,提倡再婚老年人对涉及个人财产方面的问题进行书面约定或者公证。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