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规:5月起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啃老”

29.04.2016  14:13

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在《条例》实施之际,日前记者采访了省老龄办负责人,对《条例》的制定背景及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不得强行分开赡养老年夫妻

 

条例》在《老年法》的基础上,对赡养人的赡养义务进一步作出了规定,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三个方面。经济供养,是指维持生存所必需的主要以解决老年人吃穿住医等生存需求为目标的经济供养。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义务,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的生活水平。对无收入或者低收入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或者按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规定了赡养人的赡养标准,也对赡养费的给付方式做出了规定。生活照料,不仅包括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照料,还包括患病及失能期间的医疗护理、康复等方面的特殊照料。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被赡养的老年人。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和护理的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老年人无力承担费用的,赡养人应当提供照料护理所需的费用。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不得强行将老年夫妻分开赡养。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在精神上给老年人以慰藉,满足老年人精神方面的合理要求,尊重、保障老年人健康有益的生活方式。

 

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恶意

 

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老年人对自己合法的收入、房产、承包田和其他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依法行使上述权利。还规定“赡养人、扶养人不得因对其处分财产有异议而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这是从保护老年人处分财产权益角度,规定赡养人、扶养人不得以履行赡养、扶养义务要挟老年人。

 

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及其亲属不得因无收入、低收入或者其他理由,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出于对老年人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有利于老年人安排好晚年生活;另外一方面是防止消极、恶意的“啃老”行为,有助于促使年轻人自强自立,自食其力。

 

另外,提倡再婚对财产书面约定或者公证;政府根据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高龄生活津贴方面鼓励有条件地方逐步扩大范围并提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