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城乡规划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21.06.2017  15:31

 

吉建规〔2017〕5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住建局)、规划局,长白山管委会住建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的战略引领和刚性管控作用,切实提高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全面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政发[2013]3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7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的通知》(吉政发[2016]4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城乡规划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审批

  (一)做好规划实施评估,突出评估重点内容。各地要结合规划期至2040年的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立即开展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重点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十条”、“土十条”和“大气十条”等落实情况与城市协调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开展评估,评估报告须经省住建厅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展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二)落实生态环保理念,优化城市功能布局。结合城市地形地貌、环境空气状况、气象条件、城市规模等,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的设立和布局,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结合自然生态环境,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梳理河流上下游及上下风向的环境影响关系,合理安排用地布局;按照相关规定保持居住和工业用地的距离,保证城市功能布局的合理性,避免生态环境污染;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二、加强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一)落实规划审批环保事项。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进一步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十条”、“土十条”和“大气十条”的相关要求,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审批内容,确保清洁土壤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准入原则,对于不符合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的,不能作为相应的建设用地。加强与环保、国土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规划,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做好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的备案审查工作。同时,针对我厅此前下发的《吉林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草案)》、《吉林省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指导意见(草案)》等征求意见文件尽快反馈意见,确保各项环保要求纳入规划审批管理。

  (二)强化城市绿线、蓝线的管理。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必须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不得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不得进行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等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16日

   

  

  

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获批:建设用地在445平方公里以内
  国务院关于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新浪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