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筛查后的公益诉讼案件将正式进行诉讼程序

30.09.2015  11:53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是污染环境、食品和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  权益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  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29日, 吉林 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启动仪式。仪式上,省检  察院与环保、林业、国土、住建等相关单位签订了相互协作配合的文件。

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它包括  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自7月起,吉林省各试点院已经陆续开始上报案件线索。在对线索进行筛查后,公益诉讼案  件将正式进行诉讼程序之中。在新闻发布会上,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中大家所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具体的答疑,让市民有一个  深入的了解。

据了解,我省作为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13个试点省份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省检察院党组研究确定 长春 、  吉林、四平、延边、白山、白城、通化、林区分院为试点院,要求未被授权的地区重点抓好调研,做好准备,不得自行开展  试点。试点期限自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按照“办好一批案件、建立一套制度、培养一批骨干”的工作目标,试点分为动  员部署、全面实施、总结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省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主任检察官徐金波介绍,试点期间,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严格按照高检院《试点方案》确定的范围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是污染环境、食品和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是生态环  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  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但两者必须是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案件。

吉林省建立了由省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统一负责进行管理及对外协调机制,建立省检察院与省人大环资委、省政府法制办  、省环保厅等机关单位的配合协调机制,并与9家相关单位签订了相互协作配合的文件。建立检察机关内部案件线索发现移  送机制,制定了《吉林省检察机关行政违法线索发现和移送指导意见》。与省法院会签了《关于规范公益诉讼活动的若干意见》。  

新文化报(陆续  通讯员  孙峰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