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

01.06.2016  00:53

   中国吉林网讯 记者 初阳   5月30日,记者从吉林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的精神,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

  一、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凡高于12%的,自2016年5月1日起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二、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在7%—12%之间调整的,由缴存单位自行确定。

  三、企业资金不足,无能力按最低比例7%缴存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可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个人比例不低于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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