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

31.05.2016  22:12

  中国吉林网讯 5月30日,记者从吉林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的精神,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

  一、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凡高于12%的,自2016年5月1日起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二、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在7%—12%之间调整的,由缴存单位自行确定。

  三、企业资金不足,无能力按最低比例7%缴存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可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个人比例不低于各5%。

  四、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正常发放工资,无法按规定正常缴存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可申请阶段性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暂缓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五、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阶段性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待缓缴期限和降低比例期限结束后,应按规定比例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其缓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六、相关解释权由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记者/初阳 松花江网编辑/陈炳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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