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意见

06.11.2014  16:02

吉建发〔2014〕31号

 

各市(州)、县(市)房产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避免出现资金归集不到位,被挤占挪用等问题的发生,维护资金所有者的正当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把握维修资金缴存的政策界限

凡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165号)规定的新建房屋(含商品房屋、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棚改回迁房、廉租住房)、出售的公有住房,均应按当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缴存标准,进行无差别归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交维修资金。

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维修资金,各代收单位,应及时上缴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不得滞留挪用。

二、维修资金必须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各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严格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本地区一家商业银行,作为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不得存放在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存放在多家商业银行。

业主交存维修资金的孳息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维修资金的孳息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需纳入维修资金专户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

维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维修资金挪作他用。

三、确保维修资金的使用方便高效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需按相关规定征得多数业主的同意并做好记录,相应费用由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共同分摊。

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期间,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严重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的紧急状况时,需要立即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抢修的,应按照紧急情况下维修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执行,切实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效率。

  四、规范维修资金的账户管理

各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促进维修资金使用的规范化、程序化。维修资金的存放应以物业管理区域为核算单位,按栋建账、核算到户,建立业主分户明细账,可随时查询,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结存和查询等环节统一管理。

各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专户银行每年至少核对一次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有关情况。

五、建立健全维修资金日常监督和检查机制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是本地区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维修资金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

今年10月至11月份,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级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要对维修资金的代收情况进行一次清查,发现问题认真纠正整改,并于12月底前将检查和清查及处理结果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各级审计部门要定期依法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维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安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审计厅

201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