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开工复工工作的通知

03.04.2018  03:53

吉建安〔2018〕20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筑工地开工复工在即,为规范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切实做好开工复工前的各项工作,遏制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势头,现将开工复工前安全监督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建设行为

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申请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必须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第九条二款之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或提出申请。

二、严格落实开工复工前安全报监制度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工程复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取得发证机关同意恢复施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吉林省房屋和市政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吉建安〔2015〕9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向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提交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报告书,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责令其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查验时,应当重点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已就位;特种人员是否人证相符;安全培训、交底、教育是否开展;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起重机械、临时用电、临建设施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需要进行检验检测的是否取得了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

三、严格执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法、履职尽责,要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工复工前检查,检查要与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结合。凡企业未组织开工复工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工程项目,要责令立即停工整改,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多次整改仍未达标的工程,应上报省厅申请暂扣或吊销相关责任人安全管理考核合格证书,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对企业按上限进行行政处罚。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