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力有限民力无穷 警民共建平安吉林——吉林省公安厅推出案件线索网上有奖举报办法

28.02.2017  17:34

  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拓宽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渠道,吉林省公安厅依托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于2017年3月1日正式推出案件线索网上有奖举报功能,并制定发布《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案件线索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群众通过平台提交举报线索,一经核实,将根据线索作用获得奖励,奖励金额最高可达30万元。

 

《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案件线索有奖举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通过吉林“互联网+公安”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电脑端、手机APP端上传文字、照片、视频方式提供案件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发生在吉林省内的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予以奖励。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选择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方式向公安机关提供案件线索,对符合奖励标准的实名举报人按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两人以上提供同一案件线索的,奖励最早的举报人;对举报时间在后,但提供的案件线索质量更高的,应当奖励时间在后的举报人;对举报时间虽分先后,但提供的案件线索各具不可替代价值的,应当视情分配奖金。

  第四条 对提供案件线索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查破行政案件,且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奖励50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200元:

  1.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处罚的;

  2.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

  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破获刑事案件的,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奖励300至1000元。

  (三)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1名A级逃犯奖励50000元;每抓获1名B级逃犯奖励10000元;抓获其他逃犯的,每抓获1人奖励500元。

  第五条 对于提供下列案件线索的举报人,按照特殊标准予以奖励:

  (一)火灾隐患线索

  1.经核查属实的一般火灾隐患线索,视情给予50元至200元奖励;

  2.经核查属实的重大火灾隐患线索,视情给予200元至500元奖励。

  (二)涉枪涉爆案件线索

  1.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重大案件的,视情给予2000元至50000元奖励;

  2.打掉非法制贩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团伙,捣毁源头窝点的,视情给予5000元至50000元奖励;

  3.破获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件,收缴军用枪1支,民用枪(猎枪、口径枪、气枪)或者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2支,仿真枪10支或者军用子弹10发、民用子弹100发以上的,视情给予500元至20000元奖励;

  4.破获私存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或者烟火药3000克,雷管30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炮弹、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的,视情给予500元至20000元奖励;

  5.查禁、取缔非法制贩管制刀具、弩等管制物品和仿真枪窝点的,视情给予500元至10000元奖励;

  6.收缴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视情给予200元至10000元奖励。

  (三)涉暴恐案件线索

  为侦破暴力恐怖案(事)件,打击、抓捕暴恐分子发挥一般作用的,奖励1000元;发挥较大作用的,奖励10000元;发挥重大作用的,奖励30000元;发挥特别重大作用的,奖励50000元至300000元。

  (四)涉毒案件线索

  1.查获吸毒、毒驾或容留他人吸毒的,每处理1人奖励300元;但是,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奖励500元。

  2.查获制造、走私、贩卖、运输以及非法持有海洛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鸦片、大麻、吗啡、可卡因、杜冷丁、咖啡因等毒品的,根据缴获数量给予奖励(缴获数量以海洛因为基准,其他毒品数量按比例折算):缴获毒品50克以下的,每案奖励500元至3000元;50-1000克的,每案奖励3000元至20000元; 1000克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0元至50000元。

  3.查获走私、非法买卖、生产、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缴获种类及数量给予奖励:缴获第一类管制品的,每案奖励2000元至20000元;缴获第二类管制品的,每案奖励1000元至20000元;缴获第三类管制品的,每案奖励500元至10000元。

  4.查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根据铲除毒品原植物数量给予奖励:罂粟铲除量在500株以下或者大麻5000株以下的,每案奖励500元至1000元;罂粟铲除量在500株以上或大麻5000株以上的,每案奖励1000元至5000元。

  5.查获非法贩卖罂粟壳的,根据缴获罂粟壳数量进行奖励:缴获量不满50千克的,每案奖励1000元至2000元;缴获量在5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元至10000元。

  (五)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线索

  提供肇事车号、车主、肇事司机姓名等有价值线索,抓获交通肇事逃逸者,成功侦破逃逸案件的,根据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给予奖励:

  1.破获轻微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机动车事故财产损失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给予500元奖励;

  2.破获一般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给予1000元奖励;

  3.破获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给予2000元奖励;

  4.破获特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逃逸案件的,给予5000元至10000元奖励。

  (六)妨害国边境管理案件线索

  1.提供外国人违法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获非法居留、非法入境、非法就业等违法行为的,根据举报线索价值,每举报1名违法外国人视情给予100元至500元奖励;

  2.提供案件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涉及违法犯罪人员达20人以上的妨碍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的,根据举报对象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给予奖励:提供组织者线索的,根据举报线索价值,视情给予5000元至10000元奖励;提供引带、运送等参与者线索的,根据举报线索价值,视情给予2000元至5000元奖励;提供被组织偷越国(边)境人员5人以上线索的,根据举报线索价值,视情给予1000元至2000元奖励。

  第六条 举报案件线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

  (二)案件举报人因同一案件线索已获得奖励的;

  (三)违法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者逃犯自首、主动归案的;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知悉的;

  (五)案件控告人、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提供的;

  (六)非公安机关管辖的;

  (七)其他不符合奖励情形的。

  第七条 公安机关在查证、宣传、奖励等环节,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未经举报人允许泄露其信息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举报人弄虚作假套取奖金或诬告陷害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民警违反规定或协助他人套取奖金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20日内提交核实身份及奖金发放的相关信息,逾期未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自2017年3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