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企惠企安企六项新措施》全文来了!

23.07.2021  13:11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企业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最高人民法院、省委决策部署和省委政法委《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进一步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激发企业发展活力,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企业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十项措施》基础上,结合企业司法需求和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六项暖企惠企安企新措施。

一、准确把握涉民营企业相关罪名认定标准

1.对企业依法获得国家补贴,但未严格按照申请用途实际使用补贴款项,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以诈骗罪论处。

2.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对企业给付中间环节以合理的佣金、手续费等行为,且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以商业贿赂犯罪论处。

3.对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二、对涉罪企业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4.准确把握涉罪企业认罪认罚判断标准,对涉罪企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主动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有效帮助司法机关追赃挽损,在承诺期间内完成针对性整改工作的,应当认定为符合认罪认罚标准。

5.对涉罪企业认罪认罚的,实行办案程序从简,选择合适的简化程序审理,推动涉罪企业案件快速流转,并合理确定认罪认罚企业的罚金数额,减少涉罪企业遭受刑事追诉时间,减轻涉罪企业诉累。

三、对在押民营企业经营者依法从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

6.在审理涉企刑事案件时,应当及时对在押民营企业经营者特别是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具有实际支配作用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营管理人等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在押民营企业经营者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可以与羁押必要性审查合并处理。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在受理刑事案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7.在押民营企业经营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一)可能作出无罪判决的;(二)现有证据不能确实充分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的;(三)可能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四)羁押期限即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五)被告人属于犯罪预备、未遂或者中止、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过失犯罪情形,且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的;(六)检察机关已经取保候审或者建议取保候审,经审查不存在妨碍审判情形的;(七)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取保候审的其他情形。

8.除上述规定外,对在押民营企业经营者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还应当依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之第五、八、九条处理。对没有相关具体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精神妥善处理。

四、对涉企案件审慎精准适用民事财产保全措施

9.合理界定涉企民事财产保全标的额。办理涉企民事财产保全案件时,应当依法裁定保全标的额,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保全标的额不得超过申请标的额,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的保全标的额不得超过诉讼标的额。申请保全人申请的保全标的额高于诉讼标的额的,应当向其释明,引导其在诉讼标的额范围内合理确定;申请保全人坚持要求保全标的额超过诉讼标的额的,裁定保全标的额仍应以诉讼标的额为限。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申请保全特定标的物的,应当依法审查保全标的物的价值,确保裁定保全标的额不超过诉讼标的额,但该特定标的物系诉争标的物的除外。

10.严禁明显超标的额保全企业财产。保全被保全企业的财产,一般以采取保全措施时为基准时点对保全财产进行估值。保全财产的范围原则上以其价值满足保全标的额为限;对于财产价值受行情影响变化较大的,一般不得超过保全标的额的20%。申请保全人以综合考量财产未来价值变化、进入执行程序后财产变价折扣、实现债权费用等因素为由,申请保全更多财产的,不予支持。被保全企业名下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合理确定保全财产顺位;保全部分财产即可达到保全标的额的,不得再对被保全企业名下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有异议的,应当引导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

五、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制度

11.对拟开展的审判活动或者采取的司法措施,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经济影响评估:(一)可能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严重且不可逆的后果;(二)可能影响技术进步或者产业升级;(三)可以影响当地区域金融稳定;(四)可能引发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五)其他情形的。对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审慎使用强制措施、审慎发布涉案信息等有效防范和处置措施,避免因司法措施不当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者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努力使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12.在立案、保全、审理、执行、审限管理、司法公开等各环节,均应对涉企案件拟开展的审判活动或者采取的司法措施进行经济影响评估。各环节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填写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并实行一案一表载入副卷,确保经济影响评估到位,预案措施布置到位。合议庭应当将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情况作为合议事项,每个合议庭成员均应对评估结果及处置措施发表明确意见,并记入合议笔录。对辖区内重点企业涉诉案件和重大项目建设中涉诉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情况,一并纳入院庭长监督管理范围,由院庭长进行审批。

13.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工作纳入案件评查和绩效考核,对应当评估而未予评估,或承办部门、承办人严重不负责任,采取措施不当,导致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者引发其他重大事件发生的,按照责任倒查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建立涉企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机制

14.建立涉企案件联动配合机制。加强对重点企业涉诉案件和重大项目建设中涉诉案件审判的指导、协调工作。强化司法大数据对矛盾风险态势发展的分析评估和预测预警作用,加强对重点行业、重大项目法律隐患、成讼风险的预先研判,通过司法建议、法治宣传、现场协调等方式,服务企业经营决策。加强与工商联等部门沟通联络,推动建立涉企诉讼法律维权案件衔接工作机制,依法高效处理涉企诉讼法律维权案件。

15.建立涉企案件立审执快速办理机制。对辖区内重点企业涉诉案件和重大项目建设涉诉案件,符合立案条件且手续齐全的,当日立案。立案庭立案后,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将相关材料移交审判庭。对符合保全条件且情况紧急的,一般应当在一日内作出保全裁定,并交付执行。对按普通程序审理的,一般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开庭,庭审结束后,一般应在三日内进行合议,合议后五日内制作法律文书并送达当事人。对企业申请执行的,立案庭应当在申请当日立案完毕并交付执行。



 

  责任编辑:吉林高院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