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岁以下儿童手术项目价格加收10%

05.04.2018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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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化讯(记者 李德庆) 近日, 长春 市发改委、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卫计委、长春市人社局联合下发关于《长春市公立医疗机构(市属、区属)综合改革试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方案》的补充通知,决定对市属、区属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具体项目和调整后的价格标准详见长春市发改委网站。

根据《方案》,以长春市发改委等四部门印发《长春市公立医院(部属、省属等)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长发改收费联〔2017〕51号)和《关于制定和修订全血氨测定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5号)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基准,对《长春市公立医院(市属、区属)综合改革试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长发改收费联〔2016〕70号)中的市属医疗机构诊察(查)费、床位费等103项医疗项目价格和区属医疗机构诊察(查)费、护理费等51项医疗项目价格进行比价调整。对逐级转诊的患者医疗服务价格可适当下浮,促进分级诊疗。六岁(含)以下儿童手术项目价格加收10%。

本方案适用于长春市辖区内的市属、区属医疗机构。其中,市属医疗机构包括:市中心医院、市第二医院、市人民医院、市妇产医院、市儿童医院、市中医院、 吉林 省肝胆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第六医院、市口腔医院、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和长春急救中心。区属医疗机构包括:市烧伤医院、朝阳区医院、绿园区医院、绿园区中医院、吉林大学第二医院民康医院、南关区中医院、二道区医院、二道区中医院、宽城区医院、宽城区中医院、朝阳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绿园区妇幼保健院、南关区妇幼保健院、二道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和宽城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方案》还强调,各医院要进一步强化医院内部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要完善公立医院价格信息公开制定,全面落实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住院费用清单等制度,提高医药价格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各医疗机构要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对出现的异常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应对,有效化解,确保改革取得实效,群众得到实惠。以上政策同卫生、医保、财政等综合改革配套政策同步实施。本方案自2018年3月26日零时起执行。调整后价格为基准价,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