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 20日内解决就业

18.12.2017  17:29

  昨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将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中明确,将对6类就业困难人群进行就业援助,符合条件人员可以自愿申请。

   6类就业困难人群可获援助

  《办法》中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进行了失业登记并申领《就业创业证》人员。

  1、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指城镇常住人员中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证》,并且距最近一次失业登记时间在1年(含1年)以上人员。

  3、残疾人员。指城镇常住人员中持有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4、零就业家庭人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5、大龄失业人员。指城镇户籍或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当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两年以上(不含补缴月数)的城镇常住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6、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县级以上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后,全部失去原承包耕地(水田、旱地)的农民。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自愿申请,可向户籍地(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或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就业创业证》。

   不同类别人员还需分别提供以下相应要件:

  1、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原国有或集体单位招工(录用)证明材料及企业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提供《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证》;

  3、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吉林省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

  5、城镇常住大龄失业人员:提供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缴费专用票据或带有社保缴费账号的银行交易凭证;

  6、失地农民:提供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协议书或相关证明。

   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20日内解决就业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采取系列措施提供援助:召开面向就业援助对象的专场招聘会,开发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通过市场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群体就业;提供个性化的职业指导,制定具体可行的求职计划,根据援助对象技能特点和就业意愿,主动为其提供至少三次职业介绍。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预案,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在申报认定后启动援助预案,保证20日内解决其就业问题。其中,街道(乡镇)、社区启动预案,6日内解决不了的上报县(市、区),县(市、区)7日内解决不了的上报市(州),市(州)在7天内予以兜底解决。

  退出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

  我省将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对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并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及《就业创业证》中记载。 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每年定期到申请认定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或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进行身份审验。未按规定审验的,视为自动退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实名制信息数据库根据每一位援助对象的需求和特点,采取A、B、C、D分类援助。针对A类急需就业,实行“不挑不捡72小时即时就业”的承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