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吉林高院院长:电子法院缘何率先在吉林生根

05.11.2015  10:18
  吉林电子法院上线以来,全省93个法院全面推广及深度应用,法院审判模式发生变化的同时,也有效破解了群众“立案难”、律师“阅卷难”、法官“执行难”等司法“顽疾”。更为可喜的是,推动了全省政法机关信息化建设。

  吉林电子法院的探索,对未来“互联网+”司法时代将产生怎样的影响?11月2日,《法制日报》记者就此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常松展开对话。

  各方支持上下配合

  《法制日报》记者:电子法院不是信息技术手段对法院业务的植入和修补,而是全盘的优化。请您谈谈这样的优化为什么会率先发生在吉林省?

  王常松:我认为,这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吉林是中央确定的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电子法院是一个很好举措。我们对美国、德国、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电子法院应用情况进行了专门研究,特别是获悉韩国有58%的民事案件采取电子诉讼方式进行后,吉林高院组成课题组,特地派法官和技术人员到银行和通信企业考察学习信息化建设情况。

  吉林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信息化工作,结合吉林法院实际,提出的建设吉林电子法院的工作方案,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和吉林省委、省委政法委的大力支持。最高法副院长贺荣以及信息中心负责人多次来吉林现场指导,推动吉林电子法院的建设进程。6月19日,吉林电子法院正式开通上线。

  电子法院是对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的探索,吉林高院按照最高法提出的“全面覆盖、移动互联、跨界融合、深度应用、透明便民、安全可控”的3.0版要求,精准对接吉林实际,实现了全业务覆盖、全天候诉讼、全流程公开、全方位融合。

  吉林省是农业大省,城镇化率为54%,非城镇人口占46%,近90%的案件在基层,基层是电子法院建设和运用的重点。令人振奋的是,吉林省一批基层法院对此表现出极大的担当精神和创新意识,蛟河、宁江、延吉、朝阳、公主岭等地法院,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引领作用。他们与律师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律师在电子诉讼中的代理作用;他们与乡镇司法所的法律工作者和街道社区、村屯居委会的人民调解员密切配合,及时为基层群众提供电子法院运用培训和指导;他们与新闻媒体配合,加强对电子法院的宣传,增进人民群众对电子法院的了解和接受。

  司法公正全新呈现

  《法制日报》记者:电子法院无疑使传统的审判方式发生了巨大变革,请您介绍一下电子法院对公正司法、司法体制改革具有怎样的意义?

  王常松:吉林电子法院在引领传统审判方式悄然发生变化。吉林电子法院打造了一个24小时全天无休的“网上法庭”,使当事人有更充分的时间、更便捷的方式出示证据、发表意见、主张权利。信息技术对审判时间、空间的重构,使司法公正呈现出新的实现形式,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提供了新的体验方式。电子诉讼意味着,审判公开不再是法院决定向当事人公开什么、公开多少,新的审判方式要求诉讼过程向当事人全部、即时、动态开放。

  信息技术也使司法责任更加清晰明确。目前,吉林省法院司法改革法官选任工作已全部完成,并已组建新的审判组织办案,全省首批员额法官已迈入“让审理者裁判”的时代。信息化通过重塑审判流程,创新监督手段,为落实“由裁判者负责”提供了有力保障。对这些变化,无论是法官干警,还是律师、当事人,在思维方式、办案方式、联系方式、学习方式上,都有一个学习和适应的过程,都在努力适应新变化,掌握新技能。

  始终坚持服务导向

  《法制日报》记者:不论多么强大多么万能的技术手段,应用者永远是实现其价值的关键。吉林电子法院的价值和生命力的实现,是否在于推广者的决心和力度?

  王常松:电子法院建设是手段,应用是目的。如果不被广大法官和律师、当事人运用,尤其是广大基层法院和基层群众运用,那么电子法院只能是“阳春白雪、和者盖寡”,电子法院的生命力体现在法官、律师、当事人的普遍认可和广泛应用上。为此,我们始终坚持服务导向,坚持法官律师当事人和技术人员民主开发,定期召开座谈会和论证会,广泛征求广大法官律师当事人的需求和运用过程的意见,不断改进完善电子法院开发,使之运用更方便、针对性更强、更符合实际。

  我们对全省各级法院领导干部进行了集中脱产培训,特别是对各级法院一把手进行了一对一的上门培训,不仅培训电子法院应用,更多地培训开微信微博、网上购物、网上订票登机、网上缴费等日常技能,从培养他们的兴趣开始,养成他们运用信息技术的习惯,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吉林电子法院的建设与应用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吉林探索,源于敢于担当、勇为人先的创新精神。通过我们不断地实践,吉林法院信息化建设将插上腾飞的翅膀。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吉林省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