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饮料第一罐”落槌 加多宝被判赔300万元
备受瞩目的“中国饮料第一罐”凉茶虚假宣传纠纷案有了终审结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7月28日发布消息,北京市高院维持此前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加多宝(中国)公司被判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涉案广告用语,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加多宝(中国)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广东加多宝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加多宝”)赔偿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及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共计300万元。
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诉称,广药集团是王老吉商标的合法持有者,授权其旗下的子公司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标生产、销售罐装王老吉凉茶。经调查发现,加多宝、广东加多宝陆续在其官网、部分报刊媒体以及北京各大超市宣传“国家权威机构发布:加多宝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等。而加多宝和广东加多宝是2012年5月后才推出加多宝凉茶,此前生产的均为王老吉凉茶。故起诉至法院。
加多宝、广东加多宝辩称,广东加多宝不是涉案广告的广告主,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涉案广告并未给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造成直接损害,俩公司无权提起本案诉讼。涉案广告内容引用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发布的数据客观真实,表述清晰明确,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不构成虚假宣传。
一审法院在查明各方当事人生产、经营、销售凉茶方面的情况以及涉案广告语的宣传行为及其影响后的事实后,作出判决:加多宝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广告用于,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加多宝及广东加多宝赔偿广药集团及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共计300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加多宝方面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北京市高院在对原告是否适格、广东加多宝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等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后,判决维持一审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