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食用农产品无缝衔接监管机制

04.12.2015  20:15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落实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和“四个最严”要求,近日,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订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在全区构建运行畅通、无缝衔接的食用农产品监管合作机制,着力消除监管盲区,进一步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管控。

根据“协议”约定,在对食用农产品分段监管的总体原则上,严格遵循省政府关于两部门的“三定”规定和相关分工意见,双方进一步细化监管任务,明确工作责任,确保“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监管部门负责,尽可能避免职责交叉和监管漏洞。

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协议”对食用农产品的范围进行了界定,明确“协议”所称“食用农产品”系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根据以上界定,双方在“协议”中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和监管分工。省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根据需要,可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据介绍,为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实现食用农产品的全过程监管,两部门商定通过五项措施持续强化合作:一是完善监管制度,共同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二是建设追溯体系,共同研究构建贯通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质量安全追溯平台。三是实施资源共享,打破行业壁垒,双方共享使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四是开展执法合作,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制度、风险评估结果共享制度、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和应急管理合作。五是强化综合协调,将食用农产品监管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各地坚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食用农产品监管职责;对尚未完全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提请地方政府明确监管部门,出台配套措施和保障条件,避免出现监管漏洞和盲区。

另据了解,为保障合作的有序开展,双方共同成立了合作领导小组,由两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负责合作事项的统筹、审定、督导和检查;领导小组下设联络组,负责领导小组审定事项的落实和相关事项的提出,代表两部门加强日常联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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