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交警12项轻微交通违法不处罚

08.01.2015  13:17

  新闻背景:2014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其中一个重要变化的是,在对交通违法处罚上,对一些轻微违法、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只采取警告教育、不进行罚款的调整,如: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下且未造成后果,只予以警告。

  今后酒驾、超速、闯红灯都将被纳入道路交通诚信系统信息保存5年

    昨日的早高峰时间,许多长春的驾驶员朋友都会在广播中听到一个让人开心的消息,长春市交警支队支队长王玉民做客“交通之声”直播间,为广大市民解读12项轻微交通违法不予处罚的人性化管理办法,以及5项不被录入的摄录情况。同时,王玉民支队长表示,此次实施办法中还明确规定:将酒驾、套牌、超速超载、闯红灯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以及违法后不履行义务的行为,纳入道路交通诚信信息系统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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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队长做客直播间公布12不处罚和5不录入

  昨日早上,驾车行驶在路上的的哥李煜师傅刚一打开收音机,就听到了一个让他振奋的消息,他在电台里赶忙通知车队的同行们赶快注意听。在广播中,交警支队支队长王玉民表示,根据不久前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的决定,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对于各级政府、各级部门所承担的责任,以及交通参与者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理,都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从今以后,12项轻微违法行为和5项违章摄录都将不被处罚,只是口头警告,但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已经警告教育两次后,第三次再违犯后,还是会进行必要的处罚。

  据了解,《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特别关注了村道设置明显标志、标线,并增加乘车人向外抛物等3项处罚。新的《办法》已经从1月1日开始执行,路面执法的一线民警已经学习、掌握了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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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驾、套牌、超速超载、闯红灯

  将被纳入道路交通诚信信息系统平台

  此次实施办法的一大亮点还有,在《修正案》中指出:省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交通诚信信息系统平台。王玉民支队长表示,对照修改后的《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实际交通管理工作需要,交警部门确定了酒后驾驶、闯红灯、超员超载、涉牌涉证等10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为日常管理的工作重点,对这些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将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王玉民说,将酒驾、套牌、超速超载、闯红灯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以及违法后不履行义务的行为,纳入道路交通诚信信息系统平台。“道路交通诚信信息系统平台对个人违法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个人可以利用道路诚信信息系统平台,查询本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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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违法信息捆绑“诚信系统”  驾驶员们咋看

  以后交通违法信息将直接与市民的“诚信”挂钩,为此记者昨日随机采访了多位驾驶员,88路五星级驾驶员朱立涛说,他从事该行业已经10年了,从未有过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提到《修正案》,他表示交通违法行为的成本增加,相信大家都会遵章驾驶,这样城市的交通一定会更好。“听说国外很多年前就已经把交通违法行为与诚信挂钩,你的违法行为多了连在银行贷款都是问题,所以人们都会注意的。相信这样的情况下,城市交通会很畅通的。”

  的哥张大伟表示,其实不违法很容易,车速慢一点,注意一些。“我开车20年了,几乎没出过事故,我觉得,只要你稳当一点就不会出事故,很多事故都是侥幸心理造成的,所以新的修正案是很有必要的。”

  12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

  1.机动车驾驶室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或者驾驶两轮摩托车时车把悬挂物品妨碍安全的,经指出后立即改正、排除妨碍的;

  2.机动车行驶途中由于路况、天气等原因,致使号牌被污水、泥尘遮挡不清,经指出后立即清除的;

  3.机动车违反临时停车规定,但驾驶人在现场,并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4.在城区内因前车遮挡视线无法识别信号标志而违反禁止通行信号的;

  5.机动车在禁止鸣笛区域,确因紧急情况短暂鸣笛的;

  6.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经指出后立即粘贴的;或因风挡玻璃破碎,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损坏,当场可提供2日内更换风挡玻璃发票或证明的;

  7.外阜来长车辆违反车牌尾号限行规定,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8.外阜来长车辆在长期间机动车号牌丢失的;

  9.未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经系统查询驾驶人有驾驶证、车辆状态正常的,且无其他违法行为;

  10.驾驶人逾期未审验,不超过三个月的;

  11.实习驾驶人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的;

  12.因交通意外事件,导致交通违法的。

  5项违章摄录不录入行为

  1.右转弯轧线的不录;

  2.轻微轧线,不骑线、不越线的不录;

  3.标志标线不清的不录;

  4.前方有障碍物,后方车辆不得不绕行引发违法行为的不录入;

  5.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连续多车同一违法行为的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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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案》增加乘车人向外抛物等3项处罚

  根据《修正案》此次还增加3项处罚。《修正案》对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公交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占用其它车道的;以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中型以上客车和货车、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速行驶,未超过10%的,设定了罚款处罚。调整了两项处罚幅度:将“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且未造成后果,予以警告”的规定,修改为“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下未造成后果,予以警告”;将“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且未造成后果,予以警告”的规定删除。

  交管部门处理事故接受“公众监督”

  《修正案》对部门职责也进行了明确界定。将工商部门职责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和报废汽车实施监督管理。”对公安交管部门的执法监督作了补充规定:“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对办理车辆登记、发放号牌、对驾驶人考核发证、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等事项建立公开办事制度,强化执法责任制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并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因施工中断交通及时调整交通信号

  今年,省内媒体多次披露不按标识标线、轧线行驶已成为我省车辆违章的重点。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修改《修正案》中,关于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设置及调整问题,人大代表和百性普遍反映较为强烈。很多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有些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存在设置不合理或者由于施工作业等原因影响交通而不及时调整的问题,影响公众出行,建议给予规范。为此,在《修正案》中,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以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根据道路等级和通行需要,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第三款修改为:“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高、调整、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整、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在5日前向社会公告。”在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条:“因道路施工需要中断交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交通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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