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17项清费减负优化发展软环境措施

08.06.2016  09:54

  省政府关于清费减负优化发展软环境措施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民间投资专项督查要求和全省软环境建设会议精神,建设优良的营商环境,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增强改革实效,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省政府决定,实施17项清费减负优化发展软环境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停征、降低涉企收费五项措施

  (一)停征、调整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前,全省共有行政事业性收费73项,其中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6项。从2016年6月1日起:

  1。停征“消防产品、安防产品、消防工程、安防工程质量监督检验费”、城市卫生费、“人民防空建设四项费用”、雷电防护设施安全检测费4项收费。

  2。将公路路产赔(补)偿占用费和城市树木(绿化)砍伐补偿费调整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调整后,其他征管方式不变。

  (二)按下限收取部分国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16年6月1日起,对国家设立、省制定标准、具有浮动幅度的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现行标准下限收取。具体项目为: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机械类表面处理件耐腐蚀试验费等检验收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中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复检收费。

  (三)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定标准。从2016年6月1日起,对国家设立、省制定标准、没有浮动幅度的2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一律再降低5%。具体项目为: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地质成果资料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补偿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参茸类等产品质量检验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卫生监测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计量收费、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环境监测服务费、“GMP、GSP认证费”、“医疗器械、制药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仲裁收费。

  (四)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从2016年5月1日起,将我省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规定的2%阶段性降至1.5%,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1%,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5%。期限为两年。

  (五)实行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动态管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省级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收费基金项目变化调整情况,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吉林日报等媒体即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全年可减轻企业负担近1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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