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24.11.2015  16:43

  为了配合全市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全市客运市场秩序,保护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组织律师就有关法律法规做以解答,供广大市民和客运经营者学习参考。

 

   1.什么是“黑车”?(非营运车辆和营运车辆的区别)

 

  答:黑车,是指未取得行业管理部门的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非法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

 

  非营运车辆单指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车辆,这些车辆包括私车和公司、单位公车,非营运车辆在上牌登记备案时已注明为非营运,车辆行驶证和登记证书的使用性质这一栏上都有注明为非营运。

 

  营运车辆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车辆,这些车辆其中包括出租车、公交车、营运中巴车、短途营运客车、长途营运客车、挂靠于公司从事道路运输营运的货车和营转非的下线车辆都属于营运车辆(下线车辆仍有强制报废期),这些营运车辆在上牌登记备案时已注明为营运,车辆行驶证和登记证书的使用性质这一栏上都有注明为营运。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2)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 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3)《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企业应当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后申请出租汽车运营许可,个人应当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后申请出租汽车运营许可。

 

  第三十五条 申请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材料: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符合城市人民政府要求的运营资金、固定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和经营方案;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客运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对符合许可条件的,颁发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件。(未完待续)

 

    (编辑/王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