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降杠杆意图明显新两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15.06.2015  09:51

对于任何一个新工具的监管,从严或宽松都不会是终点,健康、长效、合理、完善的机制,才是目标。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正是如此。

 

证监会6月12日宣布,就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下称“新两融管理办法”)。同时,沪深交易所也同期就修订两融交易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多位业内人士强调,不宜简单将此次修订视为利空或利好消息,应看到两融管理办法更趋合理和灵活;部分自主权由监管层交至交易所、券商的手中,机制更为长效和完善。但另一方面,行政硬性规定的褪去,或也将加剧两融的行业竞争。

 

新规机制更趋合理灵活

 

之前的业务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规定得太细,实际操作中会出现不尽合理的地方,尤其是像担保品、平仓线这些本应交给券商和客户沟通的合同条款内容,不该由监管层来硬性规定。”一家券商两融业务部高管接受采访时表示,在新的修订办法下,券商两融业务将有更多的可操作性,后续也会有更适合客户的方案创新出来。

 

与该券商两融业务部高管感受相同,更加合理和灵活是业内人士对此次修订最直接的评价。取消部分不适应业务发展实际的限制性规定、提升融资融券业务服务资本市场和投资者的能力,也是证监会此次修订办法的重要目标之一,其中,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的改变更集中地体现了这一基调。

 

现行的两融条例对客户违约条件规定较严,券商对担保物的处置方式仅有强制平仓一种方式;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平仓线)为130%,追加保证金后的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为150%。修订后的新两融管理办法规定,券商应当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客户信用状况、担保物质量等情况,与客户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补足担保物期限以及违约处置方式等。

 

担保物违约处置条款的改变,实际是加大了对投资者的保护。按照之前的规定,一旦市场波动触及平仓线,客户资产损失最为严重,有担保比例在,券商的损失不会特别大。而修订后的规则,对券商风控能力提出更高要求,短期内券商风险加大,但长期看这种机制更利于券商维持客户关系。”另一券商两融业务负责人说。

 

类似更趋合理和灵活的规则调整,还包括被坐实的合约展期。证监会的新两融管理办法规定,融资融券合约到期前,券商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展期次数由券商根据市场情况、担保物情况以及客户信用状况,自主确定。

 

但灵活并不等同于全面放宽。

 

此次证监会新两融管理办法和交易所细则修订中,均进一步明确两融客户的适当性管理,最低证券资产要求从此前的总资产50万变更为“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

 

西藏同信两融业务部相关人士就强调,在目前行情波动较大、资产波动较为剧烈的情况下,新的资产计算方法其实提高了对客户资产的要求,这也是风险控制更合理的一种体现。

 

从这次修订中可见,监管态度不是一味给两融降温,部分业务条款也让有能力利用两融获利的新增量进场。”上述西藏同信人士就表示,由于杠杆效应的存在,两融业务更希望有相配的风险承受能力的用户来参与,修订后的业务规则更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