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执行落空风险 先一步破解难题

28.11.2016  14:08
  执行难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一大难题,不仅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也影响着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为从源头上破解执行难,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工作创新上开拓思维,积极推进财产保全工作改革。

  2014年10月以来,长春中院执行局承办保全案件720件,通过精准的财产保全促进民事案件的调解和执行,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降低申请执行人权利落空的风险,取得了显著成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执行局局长孟祥对长春中院保全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立审执衔接配合 保全到位促和解

  在司法实践中,为数众多的败诉当事人为躲避法院执行,提前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财产难寻。为破解这一难题,近三年来,长春中院不断探索保全工作归口管理,完善保全工作流程,加强立审执衔接配合,并在全国法院率先实行执行查控措施前置保全程序,在全省法院首推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制度。

  今年3月30日,长春中院受理了一起借款合同案件。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湖大路支行向吉林省某种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双方约定了利率、罚息等条款。吉林省某信用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履行期间,种业公司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利息。银行遂将种业公司和担保公司诉至法院,并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和财产担保。

  案件受理次日,长春中院就查封了担保公司在银行的保证金账户,冻结存款1150万元。迫于压力,被告担保公司主动与原告中国银行达成和解,同意将被查封账户内的存款足额偿还原告。

  双方和解并实际履行后,原告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这距离案件受理仅过去一个多月。民事审判四庭法官闫冬介绍说:“账户被查封后,会影响流动资金的运转,在信用系统上也有所反馈,通常情况下,被告资产被实际查封后,都会态度积极地与原告达成和解,有利于纠纷的实际解决。

  2014年10月起,长春中院将保全工作归口执行局综合处实施,实现诉讼保全集中办理。为提升保全工作的效率和规范化程度,长春中院制定了《诉讼保全工作流程规定》,明确诉前保全由立案庭审查,诉中保全由审判庭审查,保全实施权由执行局行使,并对各部门之间的衔接流转作出详细规定。

  长春中院在立案窗口设置了书面保全须知,由专人负责解答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的有关问题。同时,在立、审、执各环节强化风险告知,将查封财产有效期限、续封申请的提出及相关的法律后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确保保全工作有序进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全省首推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制度

  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用于因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时予以赔偿。很多案件中财产保全数额巨大,当事人有保全需求又苦于无法提供足够担保。针对这一问题,长春中院积极探索保全担保工作改革,切实保障当事人行使权利。

  2014年10月,长春中院制定了《关于担保机构开展保全担保业务实施细则》,对保全担保机构入围标准、资质审核、保全担保的工作方式、操作流程作出详细规定。长春中院专门组成考察小组,对担保公司的资信和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在此基础上,2014年确定7家、2015年确定14家、2016年确定20家有实力、信誉好、注册资本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担保公司开展保全担保业务。同时,在长春法院司法公开网、诉讼服务中心公示《保全担保入选机构名册》。

  这一模式运行两年后,为避免出现担保公司经营不善导致的风险和担保费率不一的问题,长春中院又在全省法院范围内首次推出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制度。执行局综合处处长郭鹏告诉记者:“实践中,我们注意到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成熟,程序规范,赔付能力强,不会出现无法承担保全赔偿责任的后续问题。因此,我们在工作中重点发展保险担保。

  2015年12月起,长春中院在财产保全案件中引入中国人保财险吉林公司保险担保机制,这一新的担保方式能够更好地解决权利人的后顾之忧,受到权利人的广泛欢迎。目前,保险公司担保方式已引入11家经保监会批准的保险公司。保险担保以成本低、手续简便、理赔快等特点逐渐取代了担保机构,成为当事人实现财产保全的重要保障手段。

  查控措施前置 源头破解执行难

  保全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机动性强,长春中院专门选调8名具有执行经验的法官充实到执行局综合处,采取分组管理模式,常态工作时,确定专人负责,双人实施,特殊、紧急情况下集中作业。

  为了以最快速度、在最大程度上查找被申请人财产,长春中院率先实行执行查控措施前置保全程序,将执行“四查”措施全面引入到保全程序中。“不只依靠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法院还主动增加查询范围,运用执行查控系统查房产、查银行、查车辆、查工商登记,甚至包括股权、到期债权等,固定财产线索后,执行阶段就能够及时采取措施。”郭鹏解释说。

  在一起借款合同案件中,原告李某某向被告吕某某、陈某某借款4000万元,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长春中院一审判决吕某某、陈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李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诉讼阶段原告提出保全申请,法院在第一时间控制了被告财产,执行阶段就省去了四处奔波寻找可执行财产的过程,提高了执行效率。”执行局执行处处长房红说。

  正因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查封了被告在长春市宽城万达广场、信达东湾半岛等三处的多个房产,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双方几次和解未能达成统一意见,先前查封的房产直接进入到评估拍卖阶段,结案在即。执行法官刘洋感慨地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做好保全工作,执行更有了保障。

  执行查控措施前置保全程序,依托执行网络查控程序,实现了查找财产不留死角、控制财产迅捷高效。通过固定财产线索,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从而避免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财产不足以清偿而产生的执行不能和执行难,对执行案件实际执结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长春中院推进财产保全工作改革以来,没有出现一起保全错误的案件,诉讼中达成和解率明显提高,有财产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当月即可评估拍卖或变现,切实提高了实际执结质效,获得了当事人的赞许和好评。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