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西四小区二手房交易纠纷:二手房水太深 两万多眼瞅打水漂

03.07.2016  04:40

2016年五月,农安的吴女士想在长春买套房子,通过长春市宇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选好一套房子后,交了定金和中介费,去办理银行贷款时却发现,跟她签协议的,竟然不是房主,这可把吴女士吓了够呛,难道被骗了?

吴女士说,她在西四小区看中了一套七楼80多平的二手房,向中介公司交了21500元,其中1万元是给房东的定金,11500元是中介服务费。给房东的定金是由中介代收,自己没有拿到任何凭证。这份长春市买卖居间协议就是吴女士与所谓的房东签定的,由长春市宇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甲方为李响,乙方为吴女士的丈夫,协议约定“如该房屋已登记户口的,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出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户口迁出”。

按理说,自己买房后就可以过户更名,重新办理户口本。但房东却说,找不到原房主了,所以原房主的户口不能迁走,吴女士担心,不迁走户口,以后拆迁,子女就学都会有罗乱,因此,吴女士向中介和房东提出了退还定金及中介费的要求。但是房东和中介都不同意退钱。

协议上,甲方名字为“李响”,也就是房产证上的房主。如果签字的不是李响本人,那代替人跟房主是什么关系?他能卖这处房子吗?记者电话联系上与吴女士签订协议的男子,男子表示,他与房主是亲属关系,能以房主的身份卖房,是因为与房主进行了委托公证。吴女士说,自己看房时,中介没告诉她这个房东并非原房主本人,也没给她看过什么委托公证,房东自己也没提。她认为,如果原房主不能将户口迁走,就应该按照违约终止协议,并退还定金和中介费,可中介却不这么认为。

中介公司经理表示,吴女士的户口落下后,原房主的户口会显示悬挂状态,这与“迁出”没什么两样。可吴女士并不认可,双方还在“委托公证”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中介公司一口咬定有“委托公证”,但吴女士表示,自己一次都没见过这份“委托公证”。那到底有没有这个“委托公证”呢?记者提出想看一看,中介公司的经理却说,等吴女士办理更名时,自然会出示,但没办法给记者看。

另外,吴女士所说的原房主的户口无法迁出,也被代签协议的房东给否了。该房东表示,吴女士更完名,原房主的户口肯定能在15个工作日之内迁出,而对于吴女士说的联系不上原房主,该男子也提出了否定。

对于此事,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的孙柏松律师表示,如果吴女士完成了房屋交易并更名,卖方没有履行15个工作日内,将户口迁出的条款,吴女士才可以主张违约退款,目前来看,吴女士不具备退款条件。同时,由于协议并不是原房主签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要看签定人是否拥有委托公证。如果有“委托公证”,但是并不是真正的房主委托的,而是所谓的代理方冒充授权委托,那可能存在民事欺诈的可能,作为非违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民事欺诈的法律责任。

同时,孙律师还表示,如果代理方拥有房主授权的委托,以房主的名字签定协议是同样具有法律效益的,但在签定协议前,应告知买方,否则双方都将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