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

31.07.2017  10:00

  近期,长春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采取由部门自行评估的方式,对《长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长春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以掌握规章制定的实施成效,促进立法工作得到改进。

  一是科学设置评估内容。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和绩效性等六项指标开展评估工作,从制度本身和贯彻执行两个方面,认真梳理分析取得的成效和存在问题,并提出立法完善建议。

  二是综合运用评估方法。综合运用问卷调查、实施部门自查、个案分析、实地调研、立法比较研究、专家咨询论证等方法,对两个办法进行了评估,力求评估工作客观、公正。

  三是积极转化评估结果。评估完成后,对属于制度本身问题的,向政府法制办提出了修改建议;对属于贯彻执行层面问题的,制定了整改方案,加大了执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