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检察院支持起诉吉林省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28.09.2016  03:36

      日前,长春市检察院因长春市宽城区光复路龙昌调料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该案为吉林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支持起诉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4年8月起,韩某龙、王某丽、韩某在长春市宽城区光复路其经营的龙昌调料行内多次销售假冒食用盐9.45吨;后民警在其仓库内又查获同批未销售的假冒食用盐9.7吨。该盐取样后送吉林省盐务管理局检测中心检测,结论为:“该样品按GB/T5462-2003《工业盐》标准检测,符合工业盐标准,合格。该样品无碘,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标准,不能流入食用盐市场。”吉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检测报告》,结论是未检出碘。另查明,吉林省全境为缺碘地区,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2011)的假冒食用盐,违反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属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长春市检察院经审查后,依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履行诉前程序,于2016年6月向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就本案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省消协回函明确表示将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

      为保护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长春市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等相关规定,就该案依法支持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