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长春市教育局原局长马军二审被判17年

11.03.2016  13:38

中国吉林网3月11日讯 (记者 郭美佳)近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网公布了“长春市教育局原局长马军受贿案件二审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宣布:马军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军,男,195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研究生学历,吉林省长春市教育局原党委书记兼局长,曾任长春市教育局副局长、长春市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兼院长,住长春市南关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井市看守所。

刑事判决书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军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4)延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丽、助理检察员潘泽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马军及其辩护人李韧夫、张洪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的事实如下:一、受贿事实。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马军利用担任长春市教育局副局长、长春市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兼院长、长春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兼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承揽长春市教育系统建设工程、职务任免、调转招录、学生择校及督导考核、审批协调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 470.264万元。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事实。被告人马军个人及家庭拥有财产折合人民币3 388.330325万元;马军家庭消费支出和其他开支折合人民币175.877306万元。其中折合人民币1 470.264 万元的财产为受贿所得;人民币164万元为非法所得;人民币964.592839万元来源合法。马军尚有折合人民币965.350792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马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马军的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马军受贿次数多、受贿数额巨大,本应判处无期徒刑。但鉴于马军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认罪态度较好,且二审期间已查实其具有立功表现,可判处有期徒刑。

根据马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受贿罪的定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及第二项,即被告人马军犯受贿罪、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及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二、撤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受贿罪的量刑及决定执行刑罚部分,即对被告人马军的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日至2031年6月30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