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日起施行

05.12.2014  12:38

12月4日,记者从长春市政府了解到,《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经长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12月20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规定,建筑面积为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设项目,应当一次性缴纳配套费。

 

配套费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

 

据了解,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长春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用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道路、桥梁、燃气、公共交通、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消防、交通标志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的专项资金。

 

长春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配套费的具体征收工作。各开发区自行征收本辖区的配套费,所征收的配套费全额上缴市财政。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市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5万平方米以上单体建设项目

 

应当一次性缴纳配套费

 

新建建设项目的配套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配套费按照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建(构)筑物或者原属于减征、免征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按照其改变用途后的建筑面积补缴配套费。

 

配套费应当列入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设计总概算,纳入建设项目成本。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征收部门缴纳配套费。建筑面积为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设项目,应当一次性缴纳配套费。建筑面积为5万平方米以上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征收部门核准的报建面积,分次缴纳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