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

01.03.2015  09:33

   城市晚报讯 根据《长春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长府发〔2014〕19号),从2015年2月21日起,长春市(不含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开始正式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在全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据了解,新制度由原来的“社会养老保险”改为“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了资金筹集、待遇计发和待遇领取的“三个统一”,标志着全市养老保障打破城乡壁垒、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取得实质性进展。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提高到每月120元

  经长春市政府批准,从2015年1月1日起,长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在目前每人每月70元(原国家补贴55元加上国家最近新增补贴15元)基础上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120元。标准提高后,长春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与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基本相同。

  此次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是进一步推进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让广大城乡居民共享改革成果的重要惠民举措,调整适用区域为市本级(区、开发区)。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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