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发布城市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03.11.2019  08:45

   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关于对《长春市城市 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议决定全文公布该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在2019年11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寄地址:长春市景阳大路893号

  邮编:130062

  联系电话:0431-87605851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9年11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创建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市区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区(含开发区,下同)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及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公共事务和秩序实施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城市管理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高效、依法治理、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管理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以区为主,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加大对城市管理的投入,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考核和监督城市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依法对城市管理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城市管理、城乡建设、林业和园林、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民政、商务、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对于城市管理工作中,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的事项,由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城市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开展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 伊通河、火车站等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范围内日常城市管理工作,并可以接受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委托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主体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推行城市管理事项属地化管理,将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创新城市管理工作机制,可以与社会组织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和联系渠道,通过招聘监督员、志愿者等方式,鼓励公众参与城市管理。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城市文明意识,提高城市文明程度。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广泛开展以城市文明为主题的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以及维护城市环境和公共秩序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或者举报。

1 2 3 4 下一页
二维码扫一扫 你也能参与管理人民大街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沿线的部分驻街单位、商家将新浪吉林
对非法小广告管理不力 长春6家物业企业被责令整改
  为进一步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净化城市环境,新浪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