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劳模退休后每月享120元津贴 享医疗优惠补助

15.10.2015  09:26

  14日,记者从市总工会获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劳模工作。为适应新时期长春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大力弘扬劳模精神,进一步完善劳模工作体制与机制,现已出台《长春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集劳模评选、表彰、待遇、管理于一体的比较系统的具体规范性文件,这标志着我市劳模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关键词:评选

  社会各阶层均可评模

  “在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以及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都可参与评选劳动模范。”据市总工会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办法》非常明确,可参与评选市级劳动模范的人员范围非常宽范。

   推荐人选至少要公示5天

  《办法》要求,长春市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要充分体现广泛性、先进性、代表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以及“自下而上、逐级审查”的原则,坚持严格标准程序,优中选优,民主推荐,群众监督。”要求推荐人选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农村经村民委员会、社区经社区居民委员会)审议通过,经所属党组织审查,并在单位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才可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关键词:待遇

  退休后仍享荣誉津贴

  记者了解到,按照《办法》规定,劳动模范的奖励待遇,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鼓励为主。被评为长春市劳动模范的,由市政府分别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金。

  由长春市管理的国家和省、市三级劳动模范,离退休后仍保持以上荣誉称号的每月分别享受200元、160元和120元标准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按月发放,列入市财政预算。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按其所获的最高荣誉称号标准发放,不兼得。60岁以上(含60岁)农民劳动模范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按照《幸福长春行动计划》要求,每年对困难劳动模范给予一定低收入补差。

   享医疗优惠补助待遇

  《办法》同时规定,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凭荣誉证书可在市属医院优先就诊、住院。因病住院期间的工资、有关津贴应当发放。设立劳动模范重大疾病医疗专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每年拨给市总工会,按照《长春市劳动模范重大疾病医疗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对长春市城区内患重大疾病的劳动模范住院期间发生的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参照执行,由本级财政列支。农民劳动模范患重大疾病住院,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会向同级财政申请补助。对长春市城区内没有医疗保障的困难劳动模范,由市财政、市总工会每年各承担50%资金,为其免费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享上岗培训优先待遇

  按《办法》要求,市总工会要定期组织劳动模范开展境内(外)学习、交流、考察和培训等活动,劳动模范参加上述活动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安排劳动模范下岗。因所在单位破产、歇业、改制等原因失业的劳动模范,由同级人社部门采取措施优先安排其再就业,并落实各项待遇。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工会组织,对因企业破产、停产而下岗的劳动模范优先提供免费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等服务,优先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优先为其提供由政府或工会出资的公益性工作岗位。

  同时,劳动模范还拥有住房优惠待遇。《办法》要求各级房地部门和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在调配住房或受理保障性住房申请时,同等条件下,应对劳动模范给予优先照顾。对长春市城区内无住房的困难劳动模范优先予以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