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起长春出租车可办理延续运营许可 带齐相关材料

03.12.2014  01:03

  12月3日起至12月31日,长春市内出租汽车经营者可到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服务大厅,办理延续出租汽车运营许可,延续许可年限以1年为周期。此次许可延续后,许可有效期延至2015年4月20日。

  根据日前出台的《长春市出租汽车延续许可管理规定》,此次出租汽车经营者延续许可的条件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上一年度诚信考核达到A级及以上标准,或考核结果为B级,经限期整改后达标的;符合《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和《长春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运营许可条件;出租汽车应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车辆标准应符合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的《长春市出租汽车车辆更新配置标准》和《长春市出租汽车车辆服务标准》;出租汽车经营者按时足额缴纳有偿出让金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营者,由长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运营许可:不符合延续许可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许可申请、自动放弃的;未及时足额交纳有偿出让金的;超过90日未参加年度审验的;违反《运营许可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依据合同约定应当收回运营许可的;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应当依法收回运营许可的情况。

  《规定》对出租汽车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也做出了要求,出租汽车企业办理该许可时间将另行通知。

  据悉,此次出租汽车经营者办理延续出租汽车运营许可采取分时、分区域形式进行。其中,12月3日至12月7日为南关区个体经营者办理时间;12月8日至12月12日为宽城区个体经营者办理时间;12月13日至12月17日为朝阳个体经营者办理时间;12月18日至12月22日为二道区个体经营者办理时间;12月23日至12月27日为绿园区个体经营者办理时间。

  出租汽车经营者办理延续出租汽车运营许可需携带以下材料:

  1、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车辆左前方45度角6寸照片一张

  3、《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车辆保险凭证原件、复印件(交强险、三者险、司乘险)

  6、《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据悉,目前长春市区共有出租车15431辆,每万人拥有35辆出租车,出租车日均载客运量约150万人次,占全市日客运总量的35%,帮助长春分担了近35%的交通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