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出台新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倒逼规范司法

08.01.2016  09:32

1月7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长春市司法局、长春市律师协会举行了《关于落实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会签仪式,这也标志着,从即日起,我市将出台19条规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倒逼”规范司法。

 

律师可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中共有十九条,其中一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审查起诉期间,发现案件有关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案件管理部门向相关办案部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一是证据是以非法方法收集的;二是收集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辩护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相关办案部门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按照法定程序审查核实相关证据,并依法决定是否予以排除,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辩护律师。

 

律师会见重大贿赂案件嫌疑人 三日内要给出答复

 

意见》中要求,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侦查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审查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在三日以内将是否许可的决定书面答复辩护律师,并明确告知负责与辩护律师联系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对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会见的决定文书;因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而不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书面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三日内应当许可会见,并及时通知看守所和辩护律师。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终结前,侦查部门应当许可辩护律师至少会见一次犯罪嫌疑人。

 

侦查部门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前款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对于同一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但仅有部分犯罪嫌疑人涉嫌特别重大贿赂,对于犯罪行为与特别重大贿赂无关联性的其余犯罪嫌疑人不属于经许可会见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