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住房租赁市场引入生力军

24.05.2017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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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进首批全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开展。《意见》指出,到2018年年底,将培育出一批从事自持物业出租,专业化住房租赁运营的规模企业。经确认的试点单位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并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

  支持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建设或购买租赁住房向社会出租;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已竣工且具备使用条件的未售出自持物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鼓励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养老机构、旅游机构出租自有住房。

  对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将商业、商务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将商业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式住房或办公式公寓,调整后用水、电、气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在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允许户型改造后按套或间出租。

  鼓励国有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企业和单位,购买或租赁住房满足本单位职工居住需求。

  鼓励有实力的国有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社会资本购买或承租住房,为社会提供住房租赁服务。记者 陈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