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买商业健康险享个税优惠

15.12.2015  08:21

    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还能少缴个人所得税,这样的好事让长春市赶上了。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将长春市纳入了试点,该项政策自2016年1月1日执行。政策的内容之一,就是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将享受个人所得税最高提高200元/月的优惠。

    该通知明确,对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记者为此咨询了长春一知名保险公司业内人士李女士。李女士表示,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3500元,如果个人全年购买商业健康险保费达到2400元,那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则调高为3700元,相当于每月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200元。那么,如果不足200元/月,如果达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也可根据实际支出的商业健康保险保费进行税前扣除。

    哪类人适用?

    那么,这个政策适用于哪类人群呢?

    通知明确,适用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同时,通知还写明,根据目标人群已有保障项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三类,分别适用于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文件还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咋享受优惠?

    如果购买了商业健康险,应该怎么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呢?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另外,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算笔账

    月薪5000年省个税72元

    那么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后,市民可以少交多少个人所得税呢?

    为此李女士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以长春市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3500元计算,如果以每月工资收入5000元计算,其5000减3500元之后,剩余1500元需要缴税,那么根据当前每个档位的税率,该税率为3%,没有速算扣除数。

    那么,这个人应该缴纳45元的个人所得税。那在购买符合税优条件的商业健康险后,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200)×3%,即为39元。算下来,其每年可少缴纳个人所得税72元。

    “当然,由于收入越高,税率越高,所以投保人税前收入越高,购买符合税优条件的商业健康险后,每年可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越高。如果是达到万元收入的白领,每年即可省下200多元的个人所得税。”李女士说。

    那么,长春有保险公司推出此类保险吗?

    记者咨询发现,长春已有保险公司推出了此类商业健康险,保费从百余元到数万元不等。

    记者 赵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