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贴”

09.08.2016  02:33

  长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3日下发通知,要求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从现在起,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并全部交回未使用标志。长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相关负责同志对此进行了解读。

   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安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环境保护部门依照《大气法》,建立并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机动车生产企业和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并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交管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推行机动车排放异地检验

  地市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主选择检验机构检验,不得以城区、郊区、县市划分检验区域或者指定检验机构。推行机动车排放异地检验,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异地检验,无需办理委托手续。试行机动车跨省(区、市)范围内异地检验,在已实现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联网的省份,允许机动车所有人在车辆所在地进行检验(黄标车除外)。

  环保部门要在车辆集中停放地、维修地,重点加强对货运车、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旅游车等车辆的监督抽测工作。公安交管部门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支持配合环保部门采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对监督抽测不合格的车辆,环保部门要通知车主予以改正并复检,及时公开逾期不复检车辆的车牌、车型等信息。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查处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加强营运车环保配置查验

  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规定的,一律按要求报废。公安交管部门将严格查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将及时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排放检验机构应按照《大气法》要求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或校准合格的设备,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排放检验机构对受检车辆的污染控制装置进行查验,重点加强营运车辆及重型柴油车环保配置查验。对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检验机构,环保部门暂停网络连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并依照《大气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违反资质认定相关规定的,认证认可监管部门依据资质认定有关规定对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省市环保部门将在用车排放检验机构守法情况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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