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店主卖含化学药品保健食品 被判刑一年

06.01.2016  08:23

  城市晚报讯 日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当庭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李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追缴。据悉,这是长春市查处的第一例保健食品非法添加案。

   食用“稳糖御方”出现不良反应

   涉案产品被检出7种化学药品

  2014年11月7日,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两名患者在九台区城东舒康保健食品店购买“稳糖御方”(参芪蜂灵胶囊),服用后出现不良反应,被送至医院抢救。

  接到举报后,九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九台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舒康保健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封扣押涉案产品“稳糖御方”5盒。经吉林进出口检验检疫局检疫技术中心进行检验,该产品含格列苯脲、盐酸苯乙双胍等7种化学药品。因为当事人李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九台食药监局于2014年12月2日正式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并告知李某某“稳糖御方”含有毒、有害物质,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此后,李某某仍继续销售“稳糖御方”。2015年3月6日,九台区公安局联合食药监局对李某某经营的舒康保健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并扣押 “稳糖御方”66盒。经吉林进出口检验检疫局检疫技术中心检验,该产品含化学药品。九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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