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合同纠纷案存程序疑点 法院未做正面解释

24.06.2015  11:28

  今年1月,在吉林省长春市,因施工合同纠纷,吉林东煤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东煤公司)将吉林省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辉公司)告上法庭。5月底,该案一审宣判。

  然而,这起并不复杂的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却在一审阶段生出了一些蹊跷。

   施工合同引纠纷

  案情还要追溯到三年前。

  2012年8月15日和2013年5月10日,东煤公司和日辉公司分别签订《北海丽景长螺旋灌注桩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两份,由前者为后者施工北海丽景一期八栋楼的旋挖灌注桩工程。

  据原告诉称,原告根据合同约定,按质、按期施工完工后,被告先后给付工程款185万元,尚欠工程款280万余元,原告多次索要欠款,被告一直未付。原告遂以不支付工程款为由将被告诉至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290万余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针对原告的工程款尚未到给付时间,同时原告拒不提供完整的竣工报告和竣工图纸等施工资料,因此,原告现向被告主张工程款的条件和理由不成立,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利息理由不成立。同时,被告提及,原告未经被告同意,在被告不知情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超出图纸规定多打出1203.2米,折合人民币56万余元,原告诉讼请求中包含了这笔费用,按合同规定,必须将其扣除。

   诉讼保全阶段为何查封账号

  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兴隆山法庭审理了这起施工纠纷案件。

  在法庭审判人员办案过程中,兴隆山法庭查封了被告日辉公司的基本账户及邮政银行账户,以这样的方式为原告东煤公司进行了诉讼保全。

  据被告反映,该账户系公司为职工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税费的专用基本账户,由于被法庭查封,现已造成公司正常经营秩序受到严重影响,同时由于无法给职工缴纳社保和支付工资,公司员工颇多不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诉讼保全阶段只能查封账号中的财产即存款,不能查封账号。而查封账号属于执行阶段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公司账户被查封后,被告向法庭提供了本公司开发项目中手续齐全的三套在售房源以及账户中的存款,作为诉讼保全的标的物,希望以此进行保全置换,换取法院对账号的解封。

  据调查,被告提供的三套房源价格已超过被告的起诉标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然而,法庭拒绝了被告的这一要求。这让日辉公司十分诧异,遂向法庭提出交涉,但未得到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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