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法院加大执行力度“老赖”主动还债

07.12.2016  10:34
  本报讯(记者毕玮琳)长岭县人民法院通过与有关部门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对一起典型案例中的失信被执行人予以联合惩戒,维护了群众的切身利益。

  2015年,姚某、董某、杨某等8位原告从被告史某处购买化肥和玉米种,购买时,被告史某赠送给8位原告种衣剂,后因种衣剂有质量问题,造成玉米减产。8位原告按协议得到种子经销商刘某赔款1.35万元,史某应赔款1.2万元却一直没赔付。于是姚某、董某等人在今年3月18日到长岭县人民法院起诉史某。5月30日,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史某赔偿姚某、董某等人的经济损失,要求其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然而史某却长时间赖账不还。长岭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于9月22日将史某的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把他的失信信息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后,他将无法在任何金融机构办理贷款。”长岭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二科科长余大焕解释道。

  史某在一次申请贷款未果后意识到事态严重,立刻从长春市回到长岭县,将案件的执行款分别送到原告家中,并保证以后不会再发生类似事件。根据《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人员被执行人员的若干规定》,长岭县法院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恢复了他的信用。余大焕表示,今后长岭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将进一步依托信息化建设,全方位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收集被执行人失信行为信息,与社会诚信体系对接,并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及相关部门通报,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债务。 来源:吉林日报 责任编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