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急发文件征求意见鼓励理财资金直接投资

05.12.2014  10:17

12月4日,银监会确认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里面提到允许以理财产品的名义独立开立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鼓励理财产品开展直接投资。但对于有媒体解读成银监会鼓励银行理财直投股市,银监会办公厅副主任杨东宁称这是误读,并表示直接投资不是直接融资,和股市无关。

 

背景

 

暂行办法》已经不能适用

 

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

 

银监会文件称,为更好化解银行理财业务的潜在风险,推动理财业务回归资产管理业务本质,银监会创新监管部起草新的管理办法(即征求意见稿)。因为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的持续深入,银行理财业务创新不断涌现,产品形式日益丰富,发售对象不断拓展,风险有所上升,2005年1月起实施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不能适用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

 

分歧

 

客户:预期收益率即实际收益

 

银行:投资者应“自负”风险

 

银监会创新管理部指出,当前银行理财业务的最主要问题在于预期收益率型产品仍是理财产品的主流,客户认为预期收益率即为实际收益,银行具有“隐性担保”职责,应该“刚性兑付”;但银行认为投资者应该对投资风险“买者自负”,双方分歧明显,一旦发生风险,可能会影响到银行的声誉和正常经营。

 

银监会指出,化解理财业务的风险在于真正落实风险承担主体。银监会要求对实质由银行承担风险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风险资产,集体风险准备;对于“非标”资产,要求银行有相应的风险缓释机制;同时银监会还鼓励银行改变理财产品的主流形态,引导商业银行发现组合管理类的开放式净值型理财产品以及与资产不存在期限错配的项目融资类产品,使得风险和收益真正过手给投资人。银监会测算,征求意见稿实施后虽然会给银行理财业务带来阵痛,但不会对理财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要点

 

1.明确理财业务定位,鼓励直接投资;为实现理财产品与实体经济直接对接,银监会允许以理财产品的名义独立开立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鼓励理财产品直接投资。

 

2.明确业务开展的十项基本原则;一是客户利益至上原则,为客户利益履行充分的受托责任;二是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平对待客户;三是风险隔离的“栅栏”原则,实现“五分离”的风险管理要求;四是统一经营与授权原则;五是专业化原则;六是产品独立性原则;七是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原则;八是市场化与公平交易原则;九是“卖者有责,买者自负”原则;十是遵守国家宏观调控和审慎监管政策的原则。

 

3.明确理财产品的分类,推动产品转型;明确银行理财产品的主要类型包括结构性理财产品、开放式和封闭式净值型产品、预期收益型产品、项目融资类产品、股权投资类产品、另类投资产品以及其他创新产品等。

 

4.加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提升监管力度;商业银行不得发售未获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银监会创新监管部要求各行在12月8日17时前将意见反馈回银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