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ding金”时消费者一定要注意是定还是订

12.12.2015  10:49

新文化讯(记者 胡晶)   为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尽量将消费纠纷控制在“萌芽”中,朝阳区法院、 长春 市工商局朝阳分局、朝阳区消费者协会联合建立了消费纠纷诉调工作对接机制。12月10日,一场诉调会就在长春市工商局朝阳分局举行。

朝阳区人民法院调解法官表示,虽然定金与订金和预留金的意义相同,但却有本质的区别。她告诉记者,“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订金”、“预留金”等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订金和预留款、保证金在法律上没有实际意义。如果消费者与商家签订的是定金合同,那么钱款则很难要回。

这次消费纠纷联合调解会调解5起案件,其中,经调解和解3起;终止调解2起,纳入诉讼“绿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