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重要湿地认定标准》通过省湿地专家委员会论证

25.04.2018  11:15
  

  我厅近日组织召开了《吉林省重要湿地认定标准》专家论证会,全国首席湿地专家刘兴土院士亲自参加并主持了会议。此外,中科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吉林大学、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等资深湿地专家也参加了会议。专家们论证通过了《认定标准》并提出了宝贵意见。

  为加强湿地全面保护,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等通知要求,我厅于年初开展了吉林省重要湿地认定相关前期工作,拟在开展重要湿地认定基础上,将全省湿地列入不同级别保护名录,实行名录制管理。为有效开展重要湿地认定工作,我厅结合吉林省湿地资源特征及湿地保护工作实际,学习部分省份经验,制定了《吉林省重要湿地认定标准》,满足以下八个方面任一条件可认定为省级重要湿地。一是省内湿地类型的典型代表或特有类型的湿地;二是具有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物种或省特有及稀有物种分布的湿地;三是处于重要江河干流源头或其他重要水源地,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湿地;或面积大于1000公顷的单块湿地或多块具有水文或生物连通的湿地复合体;四是有3000只以上水鸟度过其生活史重要阶段的湿地,或者定期栖息的某一依赖湿地的动物物种(或亚种)的个体数量占该种群全球数量0.5%以上的湿地;五是鱼类重要的觅食场所、产卵场、保育场或洄游通道;六是省级(含)以上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或湿地公园范围内的湿地;七是位于城市规划区内,面积大于30公顷,具有集水、降解污染、调蓄洪水、补充地下水等重要生态功能的湿地;八是在全省有显著历史或文化意义,具有重要宣教、科研或旅游开发等价值的湿地。

  下一步,我厅将依据《吉林省重要湿地认定标准》,根据湿地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将我省东、中、西部一些重要湿地率先纳入第一批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由省政府权威发布,以逐步建立全省完善的湿地分级监管体系,有效促进全省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的开展。

刘兴土院士主持会议

吕宪国研究员参加会议

 

专家论证会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