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酒醉后坠楼 男网友未施救涉嫌故意杀人

04.12.2014  10:15

在网络时代,社交软件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人际交往带来很多不可预测的风险。而这一风险极易从线上延伸至线下,总归一句:网友见面还需谨慎。昨日上午10时许,温州平阳法院就开审了一起案子,这是一起网友见面后引发的故意杀人案。

事件回放

女网友酒醉后坠楼,男子“拖延时间”未及时施救

被告人蔡某,25岁,温州市平阳县水头人,无业。

2014年2月初,蔡某通过“陌陌”聊天工具将90后女网友小雯(化名)加为好友,此后继续通过短信联系。

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2月8日晚,被告人蔡某约了小雯到水头镇一处小吃店吃夜宵,席间两人喝了不少啤酒和两瓶“宁夏红”。当晚11时24分许,蔡某将小雯(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mg/100ml)带至自己家中,于三楼房间内发生性关系。

20多分钟后,蔡某未尽安全保护义务,致小雯从三楼坠至一楼。眼见她躺在一楼正门前,蔡某给邻居打了电话。

邻居赶到后,见小雯躺在地上且鼻子部位出血、尚能出声,于是叫蔡某将她送往医院救治。然而蔡某罔顾规劝,只让邻居与自己一同将小雯抬至三楼房间,他在明知小雯鼻子、耳朵等处均有出血的情况下,仍不及时送医院抢救,只是用毛巾、纸巾等将她的出血地方进行擦拭,一直拖至次日上午7时许才送医抢救,并于医院拨打报警电话。最终,小雯经抢救无效死亡。

庭审中,法院传唤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对被害人死因、鉴定依据及鉴定意见等问题予以详细说明,并接受法庭询问。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高坠造成颅骨骨折、脑挫伤、右侧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广泛性出血,最终导致全脑功能衰竭死亡。对于死亡时间,鉴定人认为根据被害人体内炎症细胞的情况,推断其伤后存活四小时以上。

检方认为

被告人符合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构成要件

“被害人在摔下楼后仍有呼吸并能发声,被告人蔡某在发现后未第一时间送医,降低了被害人救活的概率。”检方认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结果,但仍放任结果的发生。对于“放任”这一心态的认定是针对蔡某在案发时的主观态度并结合作案环境进行评价得出。

对于蔡某负有救助义务,检方认为这是因其先行行为而产生。由于蔡某与被害人相约吃饭喝酒,饮酒后明知被害人因酒精作用已醉,后将其带回蔡某家中甚至是自己的房间,对被害人负有照顾义务,也因此要尽到安全保护义务,这里包括对房间窗户是否关好等的注意义务。同时,这种救助义务不仅指被害人从三楼坠楼时,还包括将其从一楼再抬回房间后的救助。由于深夜里附近并无人员走动,蔡某将被害人带至房间后也排除了其他人对她实施救助的可能。

由于目前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坠楼是因被告人的作为所导致,但仍认为与其有关联性。对于这起案件,检方明确被告人符合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构成要件。

被告人说

不知道她为何会坠楼,没送医以为会醒过来

被告人蔡某相貌清秀,身高1米7左右,庭审中神情淡定,会一直盯着庭上发言的人作倾听状,身体时不时还转来转去。除了法庭调查阶段接受讯问外,在法庭辩护和最后陈述阶段他都未再发言。

被告人当庭供述称,他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被害人自愿的,他洗澡出来后发现被害人已经不知所踪,看到窗外才发现人已经坠楼,对于坠楼原因并不知晓。他在案件侦查阶段曾供述称两人发生过争吵后小雯才爬窗,对此他表示当时没有如实供述,实际上并未争吵,两人也无冤无仇。

“我当时很害怕,下楼后看她没怎么受伤,只是没醒过来,以为会没事,是我想法太天真,不是故意不送医院的。”对于发现坠楼后未及时送医的原因,蔡某是这么说的。

被告人聘请的辩护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他认为被害人坠楼属于意外事件,检方指控被告人未尽安全保护义务并无事实依据。“由于窗台高度在1米以上,一般人不可能自己坠落,只可能是她自己爬窗所致,对此被告人无法预料。在坠楼后,被告人并未‘罔顾规劝’送医,只是吓得不知所措。”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对于被害人的死亡时间,辩护人认为这仅是一种推断,无证据证明被害人的死亡是因为未及时送医抢救而引起,认为是否救助都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不能排除被害者在未送医前就已经死亡的可能性。

庭审后记

哭泣的女子

经过两个小时的庭审,法庭未当庭宣判。

庭审结束后,在旁听席上出现了两名拭泪的女子,一种强烈的对比让人唏嘘不已。一位中年女子站着边哭边和蔡某挥手,她是被告人的母亲,身后还有不少家属陪同;另一位年轻女子在大家散去后突然情绪失控失声痛哭,她是被害人的姐姐,最终在朋友的搀扶下走出了审判庭。

现代金报 记者 蓝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