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

28.11.2016  15:06

        中国吉林网记者从吉林省物价局获悉,日前我省发布“关于第二批下放和放开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

  中国吉林网讯 记者 栾喜良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下放和放开市场竞争较充分、个性化需求较强的医疗服务价格。25日,中国吉林网记者从吉林省物价局获悉,日前我省发布“关于第二批下放和放开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

  通知要求,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权限。授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权限,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依据《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将物理治疗与康复类、中医诊疗类中共27个项目价格管理权限授权给各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管理部门管理。珲春市、农安县、集安市三地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权限按照吉省价格[2016]35号规定执行。

  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对于《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市场已经形成竞争、个性化需求较强的口腔颌面类、体被系统类、部分美容整形手术类中共26个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由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行合理制定价格。

  此外,远程会诊收费(价格)由医疗机构自行合理制定。为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医学远程会诊诊疗服务,调动各级医疗机构开展远程会诊服务。省卫生计生委制定远程会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后,由相关医疗机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行合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通知强调,对授权给各地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和我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及相关政策规定要求执行。医疗机构应保持价格水平相对稳定,调价周期不得少于6个月,价格调整提前15天须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与此同时,各地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管,建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防范价格异动。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诊疗和价格行为,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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