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部件公司利用假发票偷税被查处

18.03.2015  07:25

新文化讯(记者 张炳哲 通讯员 张立君于畅)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日前查处了一起利用假发票进行偷税的案件,查处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合计153万元。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接到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处转办的案件,案件线索为长春市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称该公司)2009年在转让加油站过程中,开具假发票存在税收违法嫌疑。接到案件后,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专案组检查人员针对案件线索立即对案情进行深入分析,并以该公司开具的假发票为突破口,顺藤摸瓜检查其相关账簿、转让合同、资产评估报告等财务资料,询问当事人并对受让企业进行外调取证,掌握了该公司转让加油站的收款证据,又进一步从书证、人证等方面完善本案的证据链,固化证据。最终该公司当事人在证据面前承认了自己开具假发票并偷税的行为。

据悉,该公司于2009年6月与长春市M公司签订了加油站转让合同,转让金额为2055万元,双方根据转让加油站的资产评估报告确认各项转让资产价值,该公司已于2009年至2010年间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取得上述转让款,并于2010年3月向M公司开具了一份“税务机关(地税)代开统一发票”,发票代码为222010700014,发票号码为00269468,发票金额为2055万元,该份发票已被发票管理所鉴定为假发票。

针对上述转让业务,该公司在2009年向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其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补缴税款747143.87元、加收滞纳金413887.64元,对其偷税行为处以罚款363383.61元、对其开具假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部分纳税人由于税收法律意识淡薄或存在侥幸心理,简单地认为偷、逃税行为只涉及税务机关补税及行政处罚,而事实上当偷、逃税行为达到一定标准即构成犯罪,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相关人士指出,他们将继续加强税法宣传与纳税辅导,并不断加大对偷漏税行为的打击力度,真正发挥稽查震慑作用,引导纳税遵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