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06.11.2014  18:01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0月31日,通化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进行整治。

  通告指出,  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各县(市、区)政府对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对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领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的,由所在地政府予以制止,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造成环境污染、森林火灾、交通事故、航班延误等严重后果,其情节构成犯罪的,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