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院压实办案责任出实招

26.04.2017  21:38

  检察体制改革工作开展以来,通化县院始终把落实“司法责任制”作为改革的牛鼻子,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强化检委会、检察长、检察官、辅助人员“全主体”司法办案责权清单和“三个一律”等各项“精装修”制度落实,改革红利得到充分释放。 

  一是领导率先垂范,带头办好案件。认真落实《吉林省检察机关检察长直接办理案件规定》,员额内领导均亲自办理案件。针对职检、民行、控执部门案件大都是领导指挥办理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上述分管领导要主动办理刑检案件,特别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亲自完成案件录入、提审、庭审等实体性和程序性工作,保证全年领导办案数超过省院规定标准。 

  二是建立评查机制,把好案件关。结合“规范司法行为,强化纪律作风”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积极开展案件管理评查工作,确定所有员额检察官为案件质量评查员,在办好案件的同时,集中时间对2016年全部案件开展质量评查工作,采取互查方式,一案一表,详细说明案件在程序和实体等方面存在问题,对评查结果负责,评查情况将记录个人司法档案,最终案件管理部门汇总共性、个性问题,具体细化量化,形成案件质量评查报告,为各部门如何进一步开展好业务工作、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三是强化案管职能,积极监控案件。充分运用司法档案、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件评查系统、流程监控系统等各种平台,强化案件流程监控。规范分案,由原来的手动分案到办案组,再由主任检察官进行分案,改为直接由案件管理系统随机分到每一个员额检察官或检察长授权的助理检察员的办案组内,提高分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提升人员的素能;强化内外部监督,及时跟进司法档案录入和法律文书公开工作,并将案件完成质量、效率纳入年终绩效考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