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适当调整政策和规定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24.01.2016  08:54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前景乐观,已形成良好发展氛围。但是,在现行的医疗卫生保障体系中,城镇居民、职工医保、新农合有关中医药收费项目限制基层中医院的发展,甚至某些中医科室面临关门局面。1月23日,我省政协委员孙立忠建议,适当调整医保和新农合政策来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孙立忠在调研中发现,无论是城镇居民、职工医保,还是新农合均未放开县级中医院的门诊报销。因为中医药服务具有“简、便、验、廉”的服务特点,因此中医诊疗服务的“重头戏”不是住院治疗,而是在门诊,如针灸、艾灸、拔罐、刮痧等方法。某些疾病的治疗周期较长,总的治疗费用较高,考虑报销因素,患者极有可能选择西医住院治疗,削弱了中医药事业发展。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要完善中医药价格政策,建立起体现中医药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的价格体系,适当调整特色突出的中医诊疗技术、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价格标准,促进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孙立忠建议,为了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中医与西医的区别和差异,在有效控制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城镇居民、职工医保、新农合的某些政策和规定。放开县级中医院中医药诊疗服务的门诊报销。增加中医药诊疗服务的住院报销种类,提高报销比例10%以上。适当提高某些病种中医治疗的次均费用限定标准。适当增加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医保甲类中医药报销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