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25.04.2022  10:10

吉建安〔2022〕5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辖区内一建筑工地发生吊车倾覆事故,导致场外途经的钦州市第二中学初中部两名学生一死一伤。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工作,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

目前我省疫情防控处于社会面清零攻坚收尾阶段,部分项目将集中开工建设,又值我省春季大风天气,相比往年风险隐患显著增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点多面广,容易出现安全隐患。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扎实做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认真分析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措施。要督促施工单位深入开展起重机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充分发挥检验检测单位和第三方机构服务作用,加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要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建安〔2018〕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要求,有效运用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系统的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安装、使用、维保、拆卸等各个环节监督管理。

二、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关键节点安全管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起重机械相关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关键节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施工方案管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建办质〔2021〕48号)、《吉林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吉建规〔2019〕1号)、《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建安〔2018〕36号)要求,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应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论证等相关要求,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明确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及顶升过程操作方法、顶升计划和安全措施等。

(二)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应急救援预案管理。施工单位要制定起重机械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明确组织机构、救援力量、救援物资、设备等关键因素,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切实将预案落地生根,切实起到应急救援、减小事故影响范围、减小损失的作用。

(三)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管理。安(拆)单位要按规定履行安装、拆卸告知程序。安装、拆卸前,安(拆)单位要结合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和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安装、拆卸过程中,安(拆)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当现场全过程组织安(拆)活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审核安(拆)单位资质及操作人员特种作业证书,并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工程师对安装、拆卸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四)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管理。施工单位要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要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日常行为管理,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制止,加大“建机一体化”推广力度,从根本上解决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工作脱节、技术人员力量缺失、专业化水平不高等问题,确保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安全运行。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要加强停工期间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做好封闭管理和卫门管理,严格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停机管理,断电并防止工人擅自操作、攀爬,并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施工现场巡查。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顶升过程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包括附着、加节)的,安(拆)单位应书面告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经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安(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顶升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审核安(拆)单位资质及操作人员特种作业证书。顶升过程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督。顶升过程要重点防止套架滑落,顶升前加强对液压系统检查,空运转若干次确保油缸顶升体系无异常后方可进行作业。

(六)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测管理。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规范及时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对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负责,不得粗检、漏检;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对于检测单位存在不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开展工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严肃处罚。

三、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前介入,在做好服务指导的同时要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查处施工企业未制定起重机械专项安全方案和未按方案施工、未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顶升、拆卸等关键环节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的行为;严格查处监理单位未切实履行监理安全职责、未严格监督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的行为;严格查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指使、纵容检测单位不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开展工作、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严格查处建设单位盲目抢工期,不符合安全条件开工建设的行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对于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按规定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