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的通知

26.11.2015  14:45

                                 

  吉建办〔2015〕61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公用局、园林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风景名胜区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的通知》(建办函[2015]24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新形势下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正确把握好、引导好社会舆论导向,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重大战略决策的需要,是推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长远发展的需要。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新形势下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将其作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全力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要适应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趋势,把握新闻宣传规律,不断提高新闻素养和应对媒体的能力。要紧紧抓住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的特点,着力在创新方式上下功夫,增强新闻宣传的针对性,促进宣传效果最大化。要创新宣传手段,采取丰富多样的新闻宣传形式,多渠道放大新闻宣传效果。要避免简单灌输式的说教,注重体验式、互动式的宣传方法,以身边人说身边事,以生动鲜活的事例感染人、鼓舞人,做到群众喜闻乐见。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的权威性开展宣传,更要利用好微信、微博、客户端等新媒体,宣传政策措施成效、展示城市建设新貌、反映百姓生活变化、激发干事创业热情,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对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更多理解、更大支持。 

  二、抓住重点,通过积极有效的宣传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要把握大势、着眼大事,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找准新闻宣传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主动策划,精心组织,通过积极有效的宣传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亲自过问和部署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落实具体责任部门,以及部门、单位宣传工作联系人或联络员,具体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要紧紧围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公积金监管、建筑市场监管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和城市清洁工程、城乡规划、村镇建设、建筑节能等重点工作,认真做好各项法规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大力宣传报道本地区的工作进展、经验做法和取得的成效,为各项工作的深入推进创造条件;要紧紧围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以改进工作作风、服务群众为重点,积极宣传行业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先进模范事迹,传递社会正能量;要紧紧围绕本行业本部门热点问题,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分析,加强舆论引导,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营造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奋发有为、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 

  三、立足行业,善用平台,切实做好《中国建设报》的发行工作 

  《中国建设报》是社会公众获取国家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权威资讯、交流专业信息的重要渠道,是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新闻宣传和工作交流的重要平台。近年来,《中国建设报》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围绕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中心工作开展宣传报道,充分发挥了上传下达、交流信息、指导工作的作用,成为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的重要阵地。 

  要站在巩固行业宣传主阵地、强化行业思想文化建设的高度,做好《中国建设报》发行和阅读使用工作,努力做到“两个确保”,即确保基层单位订阅《中国建设报》应覆盖全覆盖,确保订阅数量稳中有升。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好《中国建设报》这一主阵地,积极为《中国建设报》及其驻地记者站提供工作便利,并及时将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经验在《中国建设报》上进行宣传报道,以促进本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中国建设报》订阅工作,主动给当地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机关订阅,积极向各级开发区、重大项目部推荐订阅,更好地满足广大干部职工的学习需求。请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国建设报〉2016年吉林省征订任务指标表》(详见附件2),直接到当地邮政局(所)办理订阅手续,完不成订阅任务的建口各单位办公室请书面写明原因理由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报省住建厅办公室。 

      

   附件:  

  1.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的通知 

  2. 《中国建设报》 2016年吉林省征订任务指标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