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报36起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

02.12.2015  10:01

核心提示:日前,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36起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日前,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36起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

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兴乡新兴村村委会原委员、妇女主任、胡家屯原屯长于丹贪污粮食直补款问题。2006年至2014年,于丹将胡家屯粮食直补款2.77万余元截留据为己有。2015年9月8日,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于丹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5年10月25日,伊通满族自治县纪委给予于丹开除党籍处分。

东丰县房屋经办中心原科员邹亮挪用公款问题。2012年至2014年,邹亮利用负责房屋拆迁与安置工作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24.1669万元,用于购买住宅楼、汽车和借给他人使用。2014年12月25日,东丰县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邹亮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5年5月20日,东丰县纪委监察局给予邹亮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现钱款已全部返还。

辽源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原主任李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问题。2009年8月至2013年,李清利用副主任主持市房改办工作职务的便利,将市房改办收到的房改产权调换款78万余元列账外支出,其中33万余元用于不合理支出,其余45万余元去向不明;2008年至2009年,在负责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2008年、2009年两个年度租赁补贴资金重复发放,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40余万元。2015年11月10日,辽源市纪委给予李清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白山市浑江区红土崖镇卢家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匡仕财违规支付专项资金和工作失职问题。2009年,匡仕财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将国家化解普九债务资金2.54万元,改变用途,用于偿还村集体陈欠其他债务;由于工作失职,自农业税费改革后,村民此前承包的208亩弃耕地,并未享受粮食直补政策,共计22276.8元粮食直补款被逐年列入村集体经济收入,损害了农民切身利益。2015年9月,白山市浑江区纪委给予匡仕财党内警告处分。

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副镇长、江源区第七届人大代表张桂芹渎职问题。2007年6月,张桂芹担任石人镇北山街道书记期间,在明知丈夫的哥哥于焕章有退休金的情况下,将于焕章作为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以北山街道申请通过资格认定报到石人镇民政办,导致当时已领退休金的于焕章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007年7月至2010年6月,于焕章违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共计5100元。张桂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其行为已构成渎职错误。2015年8月,白山市江源区纪委给予张桂芹党内警告处分。

临江市花山镇副镇长王巧生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承揽工程问题。2014年,花山镇副镇长王巧生利用职务之便,将珍珠村“美丽乡村建设”中总价10万元的珍珠村松岭学校广场建设、总价2万元的垃圾点建设,共计12万元的工程承揽给其姐夫于洪俊。2015年9月,临江市纪委给予王巧生党内警告处分。

靖宇县三道湖镇继红村村干部韩广成等三人利用林地骗取补偿款问题。2008年,靖宇县三道湖镇继红村党支部书记韩广成、村文书郑福全、党支部副书记葛瑞林利用工作职务便利,与三岔子林业局白江河林场职工合谋,将三岔子林业局白江河林场的部分林地虚报为继红村土地,骗取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款。韩广成、郑福全、葛瑞林三人利用伪造的承包合同先后三次获取虚报的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款共计53,773元。韩广成获得赃款46,773元,郑福全获得4,000元,葛瑞林获得3,000元。2015年4月,靖宇县纪委给予韩广成、郑福全、葛瑞林三人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抚松县万良镇万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刘相春套取良种补贴问题。2012年,刘相春采用虚增和虚拟种植面积的方式套取良种补贴3,060元;2013年,虚报良种种植面积438.2亩,套取良种补贴4,382元。所套资金中直接用于支付村招待费2,942元,剩余4,500元以其他收入形式交镇经管站管理,作为村经费使用。2015年8月,抚松县纪委给予刘相春党内警告处分。

长白县马鹿沟镇龙岗村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刘传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问题。2012年至2013年期间,刘传堂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龙泉镇林场施业区内破坏林地植被。2015年4月,长白县纪委给予刘传堂开除党籍处分。长白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刘传堂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

长岭县东岭乡六家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于世红违反财经纪律问题。2012至2013年,于世红将虚开的取暖费、拉土垫道费票据合计2.14万元入账核销,用于处理招待费等不合理支出。长岭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长岭县农村供水管理总站站长付艳军违规发放补助费问题。2013年,付艳军违规为3名职工发放补助费1.8万元。长岭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长岭县发改局党委副书记杨志军和办公室主任朱占良工作失职问题。2015年1-8月份,该单位发生公车运行费用9.98万元,超出预算5.98万元。长岭县纪委分别给予两人行政警告处分。

宁江区大洼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科员黄志欣骗取他人钱财问题。2010至2013年间,黄志欣以自己能办理低保和申请低保楼为由,骗取他人财物合计6.65万元。宁江区农业局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宁江区伯都乡农村经济管理中心原主任王海军与他人合谋套取临时占地补偿款问题。2012年5月至2013年11月,新民采油厂顾某与朱某虚做宁江区伯都乡井发村、建业村等10个村村民的临时占地现场踏查记录,通过王海军将套取的临时占地补偿款41万余元从宁江区伯都乡农村经济管理中心账户内支出,其中王海军分得赃款1.8万元。宁江区纪委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宁江区第五中学原校长兼党支部书记张文彬受贿问题。2011年5月至2013年2月,张文彬通过校园维修工程和多媒体安装工程收受他人好处费合计1.9万元。宁江区纪委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宁江区大洼镇后土木村原党支部书记段景文、村主任李艳武侵吞公款问题。2012年11月,段景文、李艳武借本村修建路灯及监控工程之机,以虚增路灯杆为由从该村公积金账户中套取人民币2.772万元。宁江区纪委分别给予两人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宁江区民政局原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姬才受贿问题。2012至2013年,姬才以帮助他人办理低保为由收受他人钱物合计5000元。宁江区纪委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宁江区新城乡八家子村代理报账员邱立飞违反财经纪律问题。2004年至2012年,邱立飞未将机动地直补剩余款7.97万元入村财务帐。宁江区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宁江区善友镇善友村党支部书记李军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问题。2012年,宁江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无偿拨付给善友村一批环卫设备。李军个人无偿使用其中一台四轮车,直至2014年9月1日才将此车归还。宁江区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宁江区大洼镇新风村党支部书记张权违反财经纪律问题。2009至2013年,张权虚列“两工”费用2.8万元用于支付村里不合理支出。宁江区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扶余市长春岭镇南天村原党支部书记刘志民设立“小金库”、挪用专项资金问题。2009至2013年间,刘志民擅自将电机井补助款、机动地承包费等收入合计20.256万元放在帐外,将2010年南天村参保农民报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费9278.10元挪作他用。扶余市纪委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扶余市得胜镇獾洞村原报账员林贺贪污泥草房改造补贴款问题。2010年,林贺负责得胜镇獾洞村泥草房改造补助款申报、发放工作期间,伪造申报手续,套取泥草房补贴款合计1.2万元。扶余市纪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扶余市得胜镇獾洞村原党支部书记刘凤礼贪污泥草房改造补贴款问题。2011年4月,刘凤礼帮助村民初某违规骗取泥草房改造补贴款6000元,刘凤礼分得2000元。扶余市纪委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扶余市得胜镇牛营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于雪东擅自占用建设用地问题。2009年8月和2013年6月,于雪东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得胜镇中心小学和郑家窝堡屯占用建设用地建房。扶余市纪委给予于雪冬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扶余市三骏乡东达户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刘庆山违反财经纪律问题。2011至2012年,刘庆山用虚假票据核销不合理支出1.56万元;2011至2013年6月,刘庆山违规给党员和群众代表发放补助合计4470元。扶余市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扶余市更新乡平安村党支部书记马凤龙违反财经纪律问题。2011至2013年,马凤龙借庆“七一”之机为党员发放纪念品合计8970元;2013至2014年,马凤龙采取虚开票据方式核销招待费5863元。扶余市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扶余市弓棚子镇林业站原站长李传伟违规收费问题。2012年,李传伟为各村农户办理林权证376本,多收费用合计3760元。扶余市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前郭县宝甸乡长立村原党支部书记陈凤启私设“小金库”问题。2010年,陈凤启擅自续包村机动地,用机动地续包款设立“小金库”支付村屯管理费用。前郭县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前郭县乌兰图嘎镇太力佰村党支部书记马振野违反财经纪律问题。马振野将2010年至2012年部分机动地发包收入款14万余元用于支付招待费等不合理支出。前郭县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前郭县乌兰塔拉乡腰哈沙吐村原党支部书记李国安、报账员马立军违反财经纪律问题。2013年,李国安、马立军采取虚列修屯路款、村屯绿化用工款的形式套取现金5.37万元,用于处理该村招待费等不合理支出。前郭县纪委分别给予二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前郭县白依拉嘎乡韩家店村原党支部书记李志国工作失职问题。李志国未能全额、及时收缴该村2008年至2013年机动地承包费,给村集体造成经济损失17万余元。前郭县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前郭县长山镇西库里村党支部书记杨志学私设“小金库”问题。2008至2014年,杨志学采取虚列燃煤、修路支出和收取机动地承包费不入账等方式共套取现金20.82万元设立“小金库”,用于支付该村招待费等不合理支出。前郭县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前郭县浩特芒哈乡中心小学原校长张立违反财经纪律问题。2010年,张立将学农基地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给他人,给中心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未按规定将该村小学学农基地收入款34.5万元上缴财政,将此款用于学校日常办公经费支出。前郭县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前郭县长山镇东库里村党支部书记张凤臣、报账员杜建民违反财经纪律问题。2011至2013年,经张凤臣、杜建民研究决定,该村采取收入不入账和虚列办公费支出方式套取现金6.77万元,用于支付该村招待费等不合理支出。前郭县纪委给予张凤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杜建民党内警告处分。

白城市芦苇局局长李强违规操办其儿子婚宴问题。2015年10月4日,李强为其儿子在白城市凯伦大酒店举办婚礼,违规收受白城市芦苇局下属干部职工6人礼金5500元。收受白城市畜牧业管理局原下属干部职工12人礼金5000元,违规收受礼金合计1.05万元。2015年10月21日,经白城市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白城市纪委给予李强党内警告处分,所收违纪礼金已退还。

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副政委张勇违规操办其儿子婚宴问题。经查,2015年8月6日,张勇在白城市昌盛酒店为其儿子举办婚礼,违规收受洮北分局下属科所队9名民警礼金合计4500元,收受白城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下属派出所1名民警礼金500元,违规收受礼金共计5000元。2015年11月2日,经白城市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白城市纪委给予张勇党内警告处分,所收违纪礼金已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