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14.03.2017  16:32

  

  吉建函〔2017〕125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2016〕41号)文件精神,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电子化进程,减轻企业负担和社会成本,提高审批效率,对建筑业资质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和方式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网上申报和审批。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新申请、升级、延续、重新核定事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增项、升级事项,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

  (三)对住房城乡建设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事项,企业须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网址:jsb.justonetech.com)申报。对我省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事项,企业须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息信息管理平台申报。

  二、申报材料

  (一)企业通过网上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资质资格,须提供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报送企业申报材料的公函;通过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生成的带条形码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资质申请表。

  除上述书面材料外,资质申报所需其他附件材料均需通过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报送。

  (二)企业通过网上申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资质资格,须提供通过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生成的带条形码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资质申请表。

  除上述书面材料外,资质申报所需其他附件材料均需通过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报送。

  (三)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资格,可以参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关于代表工程业绩有关要求

  1.对于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已通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录入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项目库。

  2.对于未在平台项目库中的2012年1月1日之后竣工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业绩,应通过平台系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进入项目库,否则将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3.对于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竣工的市政公用工程业绩,将通过“吉林省建设信息网”查询确认。

  4.对于省外业绩,将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通过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确认。

  (二)关于业绩公示和弄虚作假查处的规定

  1.对于申请资质升级企业所报代表工程业绩,将通过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面向社会长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在公示过程中,被举报提供虚假业绩且经查证属实的,许可部门不批准其资质申请,在一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的申请,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3.对于以虚假业绩取得资质的企业,许可部门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且自撤销资质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的申请,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4.对参与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或为企业提供虚假证明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抄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5.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企业资质申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作为企业或个人不良行为在信息平台予以发布。对于弄虚作假的企业,在年度信用综合评价中,信用等级可直接定为不合格。

  (三)其他要求

  1.对涉及公路、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暂不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见附件)

  2.企业网上申报资质,上传的所有证明文件,均需原件,按1:1比例扫描,不得使用复印件扫描,证明文件中所有信息必须清晰可辨,包括文字、照片、印章、签字和数字等,如需提供多页证明文件,应按页码顺序逐页添加。若文件太大,超过了大小的要求,需要单独处理,可以将一个大文件分成几个符合大小要求的小文件。

  3.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网上申报和审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保证有关工作顺利开展。工作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有关业务处室联系。

  四、联系电话

  招投标管理处 林志刚 0431-82752638

  建筑管理处 李 振 0431-82752559

  

      附件:暂不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3月13日